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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3)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及扣除。 确认为 投资收回 确认为 股息所得 确认为 投资资产 转让所得 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 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其余部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例:我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原来投资100万,收回150万,撤资时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50万,我100万投资占被投资方40%的股权,请问,我应就哪部分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及扣除。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解答:撤回投资时,其中: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50万,那么50万的40%,即20万。这150万包括:100万是收回投资;20万属于股息所得;30万属于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所以上述150万的投资收回,其中30万元确认为投资转让所得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及扣除。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3)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及扣除。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4号)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3)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及扣除。 注意:上述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以前,企业发生的相关事项已经按照该公告规定处理的,不再调整;已经处理,但与该公告规定处理不一致的,凡涉及需要按照该公告规定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在该公告施行后相应调减2011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3)股权投资损失确认及扣除。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确认办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生效之日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资产损失事项,也应按本办法执行。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创投企业其他所得,此类收入确认主要参照文件规定执行: 公司制创投企业其他所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8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例如创投企业发生咨询服务收入,收入确认原则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公司制创投企业其他所得。 2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这里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公司制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3 符合条件的公司制创投企业 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 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公司制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3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具体条件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7号) 公司制创投企业相关税收政策简介 公司制创投企业优惠政策。 3 注意: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该期限内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后,企业规模超过中小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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