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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交易磋商

第二篇 交易磋商 模块1 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价格构成、交货地点、风险、费用、责任等。 例如: FOB GUANGZHOU、CIF NEWYORK ? 二、贸易术语的作用 三、价格术语的国际惯例 (一)《华沙-牛津规则1932》22条,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6种 (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 2000) 13种术语 (四)《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1种术语 四、2000通则中的贸易术语分类(4组) 模块2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买卖双方责任和费用 卖方 ⑴办理出口 按时交货,并发已装船通知。 ⑵提供相应单据 ⑶交货至买方指派船上,通知买方 ⑷承担货物越过船舷前一切费用 使用FOB应该注意的问题 1)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等水上 运输方式。 2)风险划分 案例3.1 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结果在目的港卸货时,发现货物有两件外包装破裂,里面的货物有被水浸的痕迹。经查证,外包装是货物在装船时因吊钩不牢掉到船甲板上摔破的,因包装破裂导致里面货物被水浸泡。问:在这种情况下,进口方能否以卖方没有完成交货义务为由向卖方索赔? 案例3.2 我公司按每公吨242美元FOB伦敦进口200公吨钢材,我方如期开出48400美元的信用证,但英商来电要求增加信用证金额至50000美元,不然,有关出口捐税及签证费用应由我方另电汇,请问英方此举是否合理?为什么? 不合理。FOB的含义是装运港船上交货. 货物装上船以前涉及到的关税和签证等费用等,买方一概不负责。 3)船货衔接 A、买方迟? (船未备妥): 承担由此产生的卖方仓储费等 承担于交货期届满之时起货物的风险 B、卖方迟?(货未备妥): 承担由此造成的空仓费或滞期费 (5)美国对FOB术语有着特殊解释。 ①美国的解释为:FOB的交货地点为任何运输工具上。它将FOB 分为6种,只有第5种FOB VESSEL 与《2010通则》相似,但表示在船上交货。 ②美国的规定是:由买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出口手续,而不是卖方。 某公司从美国购买一批钢材,共500MT,FOB Vessel成交,USD1000/MT。我方如期开出50万美元的信用证,对方收到信用证后来电称,信用证金额不足,要求我方加付2万美元,否则,出口税费由我方另行电汇给他们。 我方认为,按照《2010通则》对FOB的解释,我方的付款已足够,出口的费用应由出口方承担; 但对方认为,按照《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其要求是完全合理的。 试分析美方要求是否合理? 我方的失误主要在于没有注意到《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与《2010通则》在对FOB术语解释上的差别。 本案例中,双方以FOB Vessel条件成交,这实际上是使用了美国《定义》FOB六种情况中的一种,该术语与《2010通则》FOB术语的规定大体相同,但仍然存在一些差别按照美国《定义》的规定,在使用该术语时,买方要支付卖方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而《2010通则》对FOB的规定则没有这样的内容。 因此,美方的要求应该是合理的。 【案例3.5】 我A公司与德国B公司以FOB大连条件签订一笔化工原料的买卖合同。 装船前检验品质符合规定。货到目的港,B公司提货后发现部分货物结块,变质。 经调查原因是:包装不良,在运输途中吸收空气水分导致原料结成硬块。 于是,B公司向A公司提起索赔。 但A公司认为,品质变化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越过船舷之后,后果应由买方承担,因此,A公司拒绝赔偿。 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 本案中卖方A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引用国际贸易惯例,以货物越过风险已转移给买方B公司为由而拒绝赔偿是没有道理的。 理由是,虽然货物品质发生变化,导致买方损失的情况是发生在运输途中,即装上船之后,但损失是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这就说明致损的原因是在装船前已经存在了,因此,货物发生损失已带有必然性。这属于卖方履约中的过失,应构成违约。 案 例3.6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定出口合同一份,CFR NEWYORK,A公司按合同规定在2011年5月20日将货物运至码头装船,在运输过程中车辆遇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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