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案例研习(18):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解决之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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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案例研习(18):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解决之道 一、问题由来2006年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3款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也就是间接将无形非货币性资产的出资比例提高至70%,这被法律界称之为中国公司法的重要跨越。1999年公司法(2004年8月被修改)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这应该就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标的根源所在。在投行实务过程中,经常会遇到2006年之前设立的公司非货币性资产(主要是无形资产)出资比例超过20%的情况(尤其是中关村企业),工商局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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