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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的办法
附件1
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监督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员管理,促进卫生监督员切实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医药卫生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1-2020年)》以及《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聘用、在卫生监督机构中履行卫生监督职责的在编在岗人员。
卫生监督机构新录用处于见习期的人员纳入职位分级管理。
第三条 职位分级管理是指根据卫生监督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能力、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等,结合其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评定卫生监督员的职位等级。职位等级是对卫生监督员岗位、职责、能力和荣誉的集中体现,简称职级。
第四条 卫生监督员职位等级聘任和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职位等级实行总量控制、分级管理。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员职位分级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卫生监督员由聘任机关评定并发放职位等级证件。
第二章 职级设置
第七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共分为五档九级:
(一)一档一至二级:高级督察、督察;
(二)二档三至四级:高级督导、督导;
(三)三档五至六级:高级督办、督办;
(四)四档七至八级:高级督员、督员;
(五)五档九级:助理督员。
第八条 卫生监督员由所属机构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实行职级分工管理。
在同一机构中,不同职级的卫生监督员,职级高的为上级;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对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有指导义务;当职级相同或职级高的卫生监督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级低的卫生监督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卫生监督员行政职务和职级均相同时,由上级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负责人。
第九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的职级名额,按规定限额和机构编制比例设置。机构初次评聘卫生监督员职级时可不受比例限制。
(一)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察;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察、督察不超过4%,高级督导不超过10%,21%,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卫生监督机构参照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级限额和比例设置。
(二)地市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督察;所设比例为督察不超过3%,高9%,18%,高级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三)县区级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员职级最高为高级督导;所设比例为高级督导不超过3%,11%,高级50%;督办、高级督员、督员、助理督员按需设置。
第三章 职级评聘
第十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的评聘,应当根据其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工作年限、德才表现和业绩考核结果,在规定的设置比例内进行。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职级评定工作由卫生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批准和聘任。
第十二条 新录用的大专院校毕业生,根据岗位设置需要可以按下列职级予以聘任。
(一)大专、本科、硕士、博士毕业见习期内聘助理督员;
(二)大专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员;
(三)本科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员;
(四)硕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督办;
(五)博士研究生毕业见习期满,聘高级督办。
第十三条 现有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其现任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直接予以确认。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者,按照就高原则予以确认职级。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办事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
(三)副科级或者工作满10年的科员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四)正科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副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五)副处级或者任职满10年的正科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
(六)正处级或任职满8年的副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七)副厅级或任职满8年的正处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察;
(八)任职满8年的副厅级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察。
第十五条 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首次评聘职级,按照以下标准予以确认:
(一)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员;
(二)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员;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
(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办;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办;
(四)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督导;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
(五)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不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确认为高级督导;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满10年的卫生监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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