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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案例
1.北海大陆架案
当事方:德国、荷兰、丹麦
司法机构:国际法院
时间:1966年发生争议,1967年2月达成提交ICJ判定的协议,1969年2月ICJ判决
案由:1966年,德国与荷兰和德国与丹麦在如何划定北海大陆架界线上发生争议:荷、丹主张依等距离规则划定全部界线;德国认为这种划法不公平,因为德国的海岸是凹入的,从其两端划出的等距离线会形成交叉,使德国得到的大陆架只是一个与其海岸长度小得不成比例的三角形。
涉及法理:
A等距离规则是否国际习惯法规则
B条约对非缔约国的约束力
〖判决及其依据〗
国际法院在1969年2月20日以11票赞成、6票反对作出判决。法院指出,等距离概念从来不曾被认为具有已被接受的大陆架学说的内在必然性。日内瓦公约第6条确实包含有一项规则,但它是一项纯公约规则。如果日内瓦公约在其起源或开始之时没有宣告等距离原则是相邻国家间大陆架区域划界的习惯法强制性规则,那么其后的效果也不能构成这样一种规则;并且为此目的,迄今为止的国家实践同样是不充分的。法院不否认等距离划界方法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并在很多情况下被采用。但这些因素本身还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项法律规则,从而把接受使用该方法的结果看作是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履行的义务。等距离方法不是习惯法的强制性规则。在北海的情形,不顾地理环境而单纯根据等距离方法划界,由此引起的表面简化将是多么不公平。因此,德国没有义务接受等距离规则。划界应“通过协议,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以使每一个国家尽可能多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所有部分,并且不侵占另一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如果划界导致各方的区域相重叠,这些区域应按协议的比例在各方之间分配,或者在协议不成时由各方平分,除非它们决定对重叠区域或其中任何部分实行共同管辖、使用或开发的制度。在谈判过程中,各当事国应予考虑的因素包括:(1)海岸的一般构造以及任何特殊或异常特征的存在;(2)大陆架的自然和地质结构及其自然资源;(3)依公平原则划归沿海国的大陆架区域的范围与依海岸线一般方向测算的海岸长度之间的合理比例。
〖评析〗
北海大陆架案是关于大陆架的自然延伸概念和经协议公平划界原则的重要案例。公平原则不排除依等距离规则划界,但等距离规则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其适用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有失公平。同时,判决还指出了划界导致的重叠处可实行共同管辖和开发。该判决的基本主张为后来的海洋划界判例所援引和发展,成为海洋划界法发展的重要渊源。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划界制度深受本判决的影响。
2.隆端寺案
当事方:柬埔寨、泰国
司法机构:ICJ
时间: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签订边界条约,1907年完成绘制边界地图,1959年10月柬埔寨提起诉讼
案由:隆端寺是位于两国交界的一座古寺。两国长期以来对该寺庙及其周围地区的边界存在争议。1904年2月,法国与暹罗(现泰国)签订了边界条约,规定边界线沿着扁担山的分水岭划出。双方建立的混合划界委员会对划界地区进行了实地勘察,最后受暹罗政府的委托,由法国官员绘制边界地图并在1907年完成。其中一张地图标明隆端寺在柬埔寨一边。该地图作为备忘录构成条约的附件Ⅰ,于1908年在巴黎出版,广为分发,曾呈送泰国政府作为划界成果,并送混合委员会的泰方官员和泰国内政部长。他们没有提出异议。就是在1934-1935年间泰国发现地图上的线与实际的分水岭线有差异时仍然使用那张地图和继续出版。甚至在1925年和1937年法暹条约谈判时还肯定那条边界。法国政府获悉泰国派兵进驻寺庙后,在1949年和1950年间曾向泰国提出抗议,但没得到答复。柬埔寨独立后,曾试图在隆端寺建立权力机关,要求泰国撤走其武装力量,遭到拒绝。经过多次谈判未果后,柬埔寨于1959年10月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涉及法理:
A禁止翻供/反言原则的法律地位
B边界条约的附图的法律地位
C错误对条约的效力有何影响
〖判决及其依据〗
1962年6月,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柬埔寨的意见,部分接受了泰国的意见,指出作为备忘录附件Ⅰ的地图不是混合委员会绘制的,但已递交暹罗政府作为划界成果。暹罗有充分的机会表示反对,但它没这样做,故须认为已经得到默认。泰国以地图错误作为申辩理由是不能接受的,因为这样的申辩不能被允许作为使同意成为无效的因素,如果提出这种申辩的一方以自己的行为促成了这个错误,或者它可以避免这个错误,或者情况足以使该方注意到错误可能发生的话。泰国在证据中列举它在隆端寺的各种行为,宣称在所有重要时期都占有该地,以说明它在很长一段时期里抱着被动的态度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那些行为大部分是地方当局的行为。因此,泰国已经接受了附件Ⅰ,而且接受附件Ⅰ就使它成为条约。在当时,双方已对条约作了这样的解释,使附件Ⅰ上的线具有优于条约规定的效力。没有理由认为双方曾对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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