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归纳总结表格第一、二章.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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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1)支付结算的法律依据 三个层次 制定机关 内容 (一)支付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票据法》 (二)行政法规 国务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 (三)国家统一的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 《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 (2)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加零 月 1、2、10,(壹、贰、壹拾) 日 1—9、10、20、30,(壹—玖,壹拾、贰拾、叁拾) 加壹 日 11-19,(拾壹—拾玖) (3)票据中有关签章的知识点总结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签章的形式:A签名,B盖章,C签名加盖章。 单位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 (2) 种类 分类 功能 是否能背书 用于取现时的限制 支票 现金支票 只能支取现金 不能背书 不存在 转账支票 只能转账 能背书 普通支票 既能取现,又能转账 能背书 银行汇票 现金 银行汇票 只能支取现金 不能背书 申请人、收款人同时为个人时,才能可使用 转账 银行汇票 能转账,一般不能提现,经银行审后可取现 能背书 申请人和收款人有一方是单位的,只能转账 , 银行本票 现金 银行本票 只能支取现金 不能背书 申请人、收款人同时为个人时,才能可使用 转账 银行本票 只能转账 能背书 申请人和收款人有一方是单位的,只能转账银行本票, 三、商业汇票(只有单位才能使用,个人不得使用商业汇票) (1)按付款时间分: 付款方式 见票即付 未记载付款日期 定日付款 如,到期日:2010.5.7 出票后定期付款 如,到期日:出票后4个月 见票后定期付款 如,到期日:承兑后4个月付款 类型 承兑时间 提示付款期 见票即付 无需承兑 出票日起1个月内 定日付款 到期前承兑 到期日起10日内 出票后定期付款 见票后定期付款 出票日起1个月内承兑 (2)与背书的相关的记载事项问题 绝对记载事项 ①背书人签章 ②被背书人名称 否则背书无效 背书时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被背书人发现,自己记载也可以。 相对记载事项 ①背书日期 未记载,背书有效,没记载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未记载的,视同在票据到期前背书 任意记载事项 “不得转让” 记载后就有法律效力。 其后手再背书,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责任 不得记载事项 ①附条件背书 ②金额部分背书 ①所附条件无效,背书有效 ②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转移 (3)背书时附有条件 附条件 承兑 视同拒绝承兑 背书 附的条件无效,背书行为有效 保证 附的条件无效,保证行为有效 情形 效力 四、托收承付相关考点 办理托收承付的要求 金额起点: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起点1千元 收款人、付款人(双方)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 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款和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 托收承付的种类 验单承付 承付期3天,从购货单位开户银行发出通知的次日起3天。 期满未通知银行付款或拒付的,银行视为同意付款,于期满次日划拨款项。 验货承付 承付期10天,从运输部门向购货方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10天。 四、有关银行结算账户的相关总结 (1)分类 按存款人不同 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单位按用途不同 基本户 临时户 一般户 专用户 按开户地不同 本地银行结算账户 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2)开立地点 存款人 单位 注册地 符合条件的可在异地开立 个人 住所地 账户 开立制度 功能 备注 基本户 核准制 转账、存现、取现 主要账户,1个 一般户 备案制 转账、存现 因借款开立,N个 专用户 预算单位的专用户核准制 其他单位的专用户备案制 不同的专用户规定不同 专款专用 临时户 一般采用核准制 注册验资的临时户采用备案制 转账、存现、取现 注:注册验资的验资期只收不付 有效期2年 个人户 备案制 转账、存现、取现 单向个支付款项不得超过5万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第六节 会计法律责任 对象 (一) 违反会计制度 (故意、无意) (二) 伪造、变造 (三) 隐匿、故意销毁 (故意) (四) 授意、指使、强令 (五) 打击报复 单位 3千----5万 5千----10万 ------ ------ 主管 直接责任人 2千----2万 3千----5万 5千----5万 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会计人员 吊销从业资格 ------ 恢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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