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规程.docVIP

南通市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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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规程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现场管理,鼓励和引导企业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和工具,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增强企业综合素质和能力,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质量管理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通政办发[2011]44号)精神,为科学规范地开展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活动,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是指采用科学的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使其处于良好的结合状态,达到优质、高效、低耗、均衡、安全、文明生产的目的,并取得了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 第三条 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以企业自愿申请,坚持高质量、高标准、高水平和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 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生产制造作业单位。 第五条 南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质量管理创新工作负总责,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推进实施质量管理创新工作,推广应用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和工具,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细则审定、组织协调、实施推进、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地区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的组织推进工作。 第六条 现场评价工作委托南通市质量协会组织开展。负责制定评价细则,建立评价小组,组织实施现场管理良好行为评价的资料评审、现场评价等工作。 第七条 企业单位应在开展质量管理基础上,对照《评价确认细则》进行自我评价,自愿提出申请。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质量理念,履行质量主体责任,恪守道德规范;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实施和保持;产品质量稳定,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依据企业质量方针和目标有序地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现场管理工作规范有效,建立了良好的顾客关系,取得良好的经营结果; (三)运用质量管理先进方法和统计技术工具,遵循PDCA循环原则,有效支持各层次各部门各过程管理的持续改进,现场管理有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四)全员主动参与质量管理和改进活动,积极吸收质量管理先进知识,采用质量管理新方法、新技术、新工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执行力,能有效实施改进和创新。 第八条 凡申请南通市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的单位,填写《申请表》、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初审后,在15个工作日内答复企业是否通过审核,通过初审的材料报送南通市质量协会。 第九条 南通市质量协会负责组织评价小组对申请单位的基本条件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评审,在30个工作日内答复申请企业是否进入现场评审。 第十条 南通市质量协会负责组织评价小组对进入现场评价的单位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 第十一条 南通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当年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南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公示后无疑义的单位审议确认为“南通市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有效期叁年。 第十三条 对获得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的单位,在南通名牌网、杂志等相关媒体上发布,扩大社会影响力,并推广成功企业的经验和做法。 第十四条 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人员应具有良好的专业技能、职业道德,遵守纪律、廉洁自律,不参与有直接利益相连的单位咨询服务,不接受申请企业的任何宴请和钱物及有价证券,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开除,严重的将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申请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取消申请、撤销评价确认资格,该单位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六条 对确认单位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确认单位的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等情况,督促其保持有效运行,不断改进提高。 第十七条 确认单位有效期期满后须提出重新评价确认,经评价后仍符合《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细则》要求的,予以重新确认公布。 第十八条 确认单位现场管理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正常运行的应及时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将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取消其确认。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南通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评分办法 本办法根据“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细则”制订,适用于对生产制造型单位现场管理水平的评价。 一、评分说明 根据“现场管理良好行为企业评价确认细则”的要求,对申报单位的职能管理、现场管理、绩效管理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1.1职能管理 (300分) 评价组织的方针目标、管理体系、职能配置与职责、计划与实施过程、工作环境、持续改进、方法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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