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新版危化品条例讲解(山).ppt

  1. 1、本文档共8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一、《条例》修订背景与经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于2011年2月16日由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2002年修订之后,《条例》的第二次修订。 (一)政府机构改革,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 ?原国家经贸委撤销后,其承担的有关安全监管职能从“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 划归“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危化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纳入统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范畴,由质检总局负责。 ?成立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部分行业安全管理职责。 (四)现行条例的一些规定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 ?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过于绝对化,没有充分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实行设立审批制度,并且由省级政府和设区的市级政府负责审批,制度设计的针对性不强,责任主体不明确,实践中审批往往流于形式。 ?完全禁止用剧毒化学品生产日用化学品,不够科学、合理,实践中难以执行。 (五) 执法和处罚力度需加强。 在执法实践中反映出原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总体上偏弱。 《条例》修订前后章节对比 新《条例》框架 原《条例》框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四章 经营安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五章 运输安全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登记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的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救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新《条例》有8章102条,原条例有7章74条。 二、关于《条例》主要变化与调整 (一)调整了《条例》的适用范围。 原条例规定适用六个环节,即: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规的规定。 新《条例》适用范围不再包括废弃。 新《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危化品废弃方面的法规与管理体系已形成。 (二)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定义。 原条例的危险化学品定义: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新《条例》的危险化学品定义: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两者区别。 一是原条例的定义没有考虑后果因素。 二是根据国标GB13690规定,对危险化学品进行详细的分类。 新版GB13690主要内容 为了与联合国《化学品分类及标记全球协调制度》(GHS,第二修订版)的分类相一致,我国修改了原国标《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13690-1992),并将标准名称改为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 (GB13690-2009),该标准于2009年6月21日发布,2010年5月1日实施。 根据该新标准,化学品共分为27大类。 图形 符号 符号 名称 图形 符号 符号 名称 图形 符号 符号 名称 图形 符号 符号 名称 图形 符号 符号 名称 (三)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确定和调整机制。 原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 原条例中是没有“危险化学品目录”这个概念的,危险化学品被分成两部分: 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的危险化学品。 另一部分则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目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保、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 这次修改条例时明确提出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的概念,建立了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确定、调整机制。 新《条例》第3条第二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制定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

文档评论(0)

好文精选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