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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学生学业证明文书管理细则试行-复旦大学法学院
复旦大学学生学业证明文书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
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
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加强和规范本校学生学
业情况证明文书的管理,保障学生权益和学校声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向学生出具的学业情况证明文书,分为学位证书、
学历证书、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学业证明书、成绩单、学籍证明等
六大类。
第三条 学位证书适用于《复旦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规
定》所管辖的对象,包括学士学位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
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学历证书适用于《复旦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复
旦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复旦大学高职生学籍管理规定》、《复
旦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复旦大学网络教育、由
复旦大学主考的自学考试等教育形式所管辖的对象,包括专科、本科、
硕士、博士等几个层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书、肄业证书。
第五条 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适用于在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项
目中完成学业的学生。其中,本科第二专业证书、本科辅修证书专用
于根据《复旦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规定》完成相应学业的学
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专用于在教育部发文由上海市教育委
员会批准备案的我校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中完成相应学业的学员;教师
进修证书、访问学者证书专用于在我校完成教育部教师进修和访问培
训计划学业的学员;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等学校跨校辅修专业证书专
用于根据《复旦大学跨校辅修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完成相应
学业的上海市其他本科院校学生;研究生创新创业英才计划职业(辅
修)课程结业证书专用于我校完成“研究生创新创业英才计划”职业
(辅修)课程的研究生。
第六条 学业证明书适用于证明上述学位证书、学历证书、非学
历教育结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者的学业事实情况。
第七条 成绩单适用于证明各类学生在我校按规定修读的所有
课程的学习成绩。
第八条 学籍证明适用于证明各类在读学生的专业、年级、学籍
等相关情况。
第九条 各类学生学业情况证明文书的内容,除教育部规定的以
外,概由学校统一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硕士学位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的内容按
教育部规定填写。第二学士学位证书与教育部学士学位证书的内容和
形式保持基本一致,加盖复旦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名章。
第十一条 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层次的毕业证书、结业证
书以及教师进修证书、访问学者证书内容按教育部规定填写。本科、
研究生和专科的肄业证书,本科第二专业证书、本科辅修证书、研究
生创新创业英才计划职业(辅修)课程结业证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结业证书、上海市东北片普通高等学校跨校辅修专业证书,与上述证
书的内容和形式保持基本一致,加盖复旦大学公章 ;非学历教育管理
办公室(挂靠继续教育学院)主管的结业证书,加盖复旦大学非学历
教育结业证明专用章。
第十二条 除上条已有明确规定者外,其他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
的内容包括:(一)学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专业、学习起止
年月日;(二)学员派送(所在)单位;(三)学员照片;(四)教学
主管部门公章;(五)发证日期、证书类型及编号。
由教务处主管的结业证书在证书类型栏中注“教字”;由研究生院
主管的结业证书在证书类型栏中注“研字”;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的结
业证书,在证书类型栏中注“成字”;由网络教育学院主管的结业证书,
在证书类型栏中注“网字”;由非学历教育管理办公室主管的结业证书,
在证书类型栏中注“非字。”
第十三条 学业证明书的内容包括:(一)学生姓名、性别、出
生年月日、证件号码、专业、学号、就学起止年月和原件相关信息;
(二)学生类型;(三)复旦大学学业证明专用章;(四)发证日期。
由教务处主管的学业证明书,在类型中注明“本科生、专科生、
跨校辅修学生、进修生、访问学者”等;由研究生院主管的学业证明
书,在类型中注明“学术型硕士生、专业学位硕士生、学术型博士生、
专业学位博士生、同等学力学员、进修生”等;由继续教育学院主管
的学业证明书,在类型中注明“脱产、函授、夜大、单科、自考”等;
由网络教育学院主管的学业证明书,在类型中注明“课堂学习、在线
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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