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讲座酬金支付规定-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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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讲座酬金支付规定-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处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讲座酬金支付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校学术 氛围,规范学术讲座酬金发放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学校与二级教学 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有计划地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 政府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来校举办学术讲座。鼓励 我校学术造诣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内举办学术讲座。 第二章 举办规定 第三条 举办学术讲座的基本规定 (一)校外专家讲座 1.由科研处根据计划邀请校外知名专家做学术讲座,需报 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同意。 2.由各二级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需提前填写《广 东财经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 坛、讲座审批表》或《广东财经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研讨 会、讲座审批表》,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 研处备案;两个以上二级单位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应由各相关 单位党政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科研处备案。哲 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需同时报宣传部审批。邀请国外、境外专 家来校做学术讲座,另需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3.学术讲座开始前,主办单位需按规定张贴海报;学术讲 座结束后,需撰写讲座综述,在校内宣传报道,并报科研处做档 案留存。 (二)校内专家讲座 1.主办单位需提前填写《广东财经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审批表》或《广东财 经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经本单位 党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 术讲座同时报宣传部审批。 2.学术讲座开始前,主办单位需按规定张贴海报;学术讲 座结束后,需撰写讲座综述,并报科研处做档案留存。 第三章 酬金的支付 第四条 讲座酬金的支付标准 (一)校外专家学术讲座酬金支付的标准: 1.院士不超过6000 元/场; - 2 - 2.博士生导师不超过4000 元/场; 3.正高职称人员不超过2000 元/场; 4. 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不超过1000 元/场; 5.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或未列明酬金标准的,必须报校 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二)校内专家讲座的酬金支付标准 博士生导师不超过1500元/场;正高职称不超过800元/场; 副高职称不超过500 元/场;中级职称不超过 300 元/场。 第五条 讲座酬金的支付部门 1.学校组织的重要学术讲座,酬金由科研处支付。 2.二级单位独立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位自行解决。 二级单位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位之间协商后共同支付 酬金。 3.一个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 位与科研处对半支付酬金。两个以上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共同组织 的学术讲座,科研处负责支付酬金总额的40%,剩余部分由二级 单位之间协商后共同支付。 4.科研处仅参与承担二级单位组织的院士、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 际知名学者等的学术讲座酬金。 - 3 - 5.学校职能部门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其酬金的 支付参照本条第3 款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学术讲 座酬金发放暂行规定》(粤商院〔2009〕86 号 2009 年6 月10 日 颁发)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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