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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讲座酬金支付规定-广东财经大学科研处
广东财经大学学术讲座酬金支付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学术交流活动,活跃学校学术
氛围,规范学术讲座酬金发放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规
定。
第二条 根据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学校与二级教学
科研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应有计划地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
政府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社会知名人士等来校举办学术讲座。鼓励
我校学术造诣高的教学科研人员在校内举办学术讲座。
第二章 举办规定
第三条 举办学术讲座的基本规定
(一)校外专家讲座
1.由科研处根据计划邀请校外知名专家做学术讲座,需报
分管科研的校领导同意。
2.由各二级单位邀请校外专家做学术讲座,需提前填写《广
东财经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
坛、讲座审批表》或《广东财经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研讨
会、讲座审批表》,经本单位党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
研处备案;两个以上二级单位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应由各相关
单位党政领导分别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报科研处备案。哲
学社会科学类学术讲座需同时报宣传部审批。邀请国外、境外专
家来校做学术讲座,另需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批。
3.学术讲座开始前,主办单位需按规定张贴海报;学术讲
座结束后,需撰写讲座综述,在校内宣传报道,并报科研处做档
案留存。
(二)校内专家讲座
1.主办单位需提前填写《广东财经大学举办形势报告会、
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审批表》或《广东财
经大学举办自然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审批表》,经本单位
党政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学
术讲座同时报宣传部审批。
2.学术讲座开始前,主办单位需按规定张贴海报;学术讲
座结束后,需撰写讲座综述,并报科研处做档案留存。
第三章 酬金的支付
第四条 讲座酬金的支付标准
(一)校外专家学术讲座酬金支付的标准:
1.院士不超过6000 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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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博士生导师不超过4000 元/场;
3.正高职称人员不超过2000 元/场;
4. 副高职称人员或博士不超过1000 元/场;
5.超过最高限额标准的,或未列明酬金标准的,必须报校
长批准后,方可支付。
(二)校内专家讲座的酬金支付标准
博士生导师不超过1500元/场;正高职称不超过800元/场;
副高职称不超过500 元/场;中级职称不超过 300 元/场。
第五条 讲座酬金的支付部门
1.学校组织的重要学术讲座,酬金由科研处支付。
2.二级单位独立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位自行解决。
二级单位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位之间协商后共同支付
酬金。
3.一个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由二级单
位与科研处对半支付酬金。两个以上二级单位与科研处共同组织
的学术讲座,科研处负责支付酬金总额的40%,剩余部分由二级
单位之间协商后共同支付。
4.科研处仅参与承担二级单位组织的院士、国务院学位委
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国
际知名学者等的学术讲座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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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学校职能部门与科研处共同组织的学术讲座,其酬金的
支付参照本条第3 款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广东商学院学术讲
座酬金发放暂行规定》(粤商院〔2009〕86 号 2009 年6 月10 日
颁发)同时废止。
第七条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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