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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0年2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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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西方国家经济法的兴起和发展 经济法究竟产生于何时,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 有人认为,当人类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地位突出起来,逐步形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有人认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 有人认为,经济集中和垄断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原因,因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到二十世纪初,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才形成的。 我们认为,市场经济发展到社会化大生产阶段,需要国家担负经济经济管理职能,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并形成相应的经济法理论时,经济法才可能产生。 因此,尽管古代和近代已经有许多类似经济法的法律制度,但那时还没有形成经济法的要求,也不具备产生经济法的条件。 应当说,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过程中,经济运行的内在矛盾激化最终催生了以国家干预经济生活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自由放任主义,民法得到发展 新兴资产阶级渴望彻底摆脱一切束缚,主张自由主义的行动纲领,强调自由竞争和保护个人利益,反对国家介入经济生活。(靠市场机制:价值机制、竞争机制) 亚当·斯密在1776年出版的《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一书中,提出了自由放任主义的思想。他认为,任何人在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应任其完全自由,在自己的方法下,追求他自己的利益,而以其勤劳及资本与其他人竞争,同时强调,干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 这种思想完全符合资产阶级要求自由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愿望,使西方国家相继走上了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并使以维护契约自由、个人利益和自由竞争为宗旨的民法得到很大发展。 2、垄断资本主义: 强调国家干预,经济法产生 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产生了垄断组织,它们大量兼并中、小企业,独占和操纵市场,限制甚至取消了市场竞争,消费者、用户的利益受到损害,从而破坏了市场经济基本的运行机制,使整个经济丧失了生机和活力。 个别企业生产的有序与整个社会生产无序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开始出现周期性的经济危机,而且这种危机的次数越来越多,两次危机的间隔时间越来越短。经济危机导致大量企业关门,大批工人失业,经济停滞、倒退,人们生活下降。这些社会矛盾日益加剧,必然引发社会动荡和战争。 实践证明,靠市场这只“无形之手”进行调节已经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出现了市场失灵。 为了使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得到稳定,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加强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以“有形之手”来参与经济生活。在法治社会中,政府的这种干预必须被纳入到法律的框架内。 在美国,针对垄断的情况,国会于1890年7月20日通过了由约翰?谢尔曼提出的《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和垄断侵害法》,简称《谢尔曼法》。1914年国会通过了《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反托拉斯法》。 以上三项法律成为资本主义经济法的最早形式,其中,《谢尔曼法》不仅被认为是反垄断法之母,而且被认为是现代经济法诞生的标志。 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对资本主义各国经济法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战争期间,资产阶级乘机垄断市场,控制物资,抬高物价,大发战争横财。参战各国为了最大限度地调动国力支持战争,不得不对国家的经济生活进行直接干预。 一战期间,德国就颁布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确保战争时国民粮食措施令》等经济统制法令。德国在一战失败后,割地赔款,经济崩溃,开始实行内容更广泛的经济统制,以振兴经济。当时建立的魏玛共和国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力法令》等一系列经济统制法,开创了将经济法的概念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 1929至1933年,发生了最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为了摆脱经济危机,美国总统罗斯福于1933年提出了“新政”,即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全面干预和调节的施政纲领。 与此同时,美国国会通过了《产业复兴法》、《农业经济调整和农业信贷法》、《紧急银行法》等70多个经济法令,直接对国家经济运行进行管理与协调,这些法令涉及到工业、农业、金融、财政预算、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关系、社会救济等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 “新政”的实施,虽然缓解了美国的经济危机,改善了民众的生活,但终因未形成系统理论,未能根本解决美国的经济问题,而在二战爆发后告终。 继罗斯福新政后,凯恩斯提出了以国家干预为核心的医治经济危机解决就业问题的理论体系。 二战后,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生产的进一步社会化,垄断程度不断提高,经济危机日益频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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