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业务9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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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7 银行间短期债券市场业务;我国现行债券回购的运作机制 ;二、我国现行债券回购市场各主体间的关系; 三、封闭式与开放式回购 封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是指债券所有者作为正回购方,通过让渡出一定时间的债券使用权,换取另一方(即逆回购方)相同时间、相应数量的资金使用权;期满后,按照成交时约定的价格赎回债券。如果合同到期后资金融入者(正回购方)无法按期还本付息,则融出资金方(逆回购方)可以通过出售质押的债券得到补偿。但是在交易合同到期前,资金融出方仅拥有该债券的质权,无权处置质押债券。于是进行封闭式回购业务将使等额债券处于冻结状态,不能流通。 开放式回购(买断式)与原来的封闭式回购相比,主要在于用于回购的债券归属权发生改变,可以在回购期间运用。此举加大了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也形成了市场的做空机制。;7.1.2 短期债券市场交易的业务流程;前台交易员在网上与对手询价,达成交易意向① ;前台交易员在网上与对手询价,达成交易意向① ;7.1.3 短期债券交易业务的文件示样; 示样7.1.3—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构主协议(参考文本);; 第六条 成交日期是回购双方订立回购成交合同的日期。 第七条 交割日分首次交割日和到期交割日。首次交割日是办理债券质押登记和逆回购方据此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日期;到期交割日是正回购方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并据此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日期。 第八条 回购期限是首次交割日至到期交割日的实际天数,以天为单位,含首次交割日,不含到期交割日。 第九条 回购利率是正回购方支付给逆回购方在回购期间融入资金的利息与融入资金的比例,以年利率表示。计算利息的基础天数为365天。 第十条 资金清算额分首次资金清算额和到期资金清算额。到期资金清算额=首次资金清算额*(1+回购利率*回购期限/365)。 (3); 第十一条 回购交易单位为万元。债券结算单位为万元;资金清算单位为元,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二条回购双方可以选择的交割方式包括见券付??、券款对付和见款付券三种。 见券付款是指在首次交割日完成债券质押登记后,逆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正回购方指定账户的交割方式。 券款对付是指中央结算公司和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银行根据回购双方发送的债券和资金结算指令于交割日确认双方已准备用于交割的足额债券和资金后,同时完成债券质押登记(或解除债券质押关系手续)与资金划账的交割方式。 见款付券是指在到期交割日正回购方按合同约定将资金划至逆回购方指定账户后,双方解除债券质押关系的交割方式。 (4); 第十三条 回购双方应按回购成交合同约定,向中央结算公司及时发送内容完整并相符的回购结算指令。回购双方在接到中央结算公司关于回购结算指令不匹配的信息反馈后,应及时沟通,并修改重发。 第十四条 正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正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获得债券出质融入资金款项; (2)收取回购期间所出质债券的发行人支付的债券利息;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赎回同品种债券。 正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出质债券;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到期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5); 第十五条 逆回购方的权利和义务 逆回购方的权利: (1)按合同约定的券种、数量取得债券质权; (2)回购期间拥有债券质权;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获得到期资金清算款项。 逆回购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及时发送内容完整的回购结算指令及相关的确认指令; (2)在首次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首次资金清算额支付款项; (3)在到期交割日,按合同约定的券种和数量返还用于质押的债券。 (6);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部免除赔偿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债券或资金交割的延误或中断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可抗力情况,并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本款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回购一方不能预见并且无法防止的外因,包括地震、台风、水灾、山洪等自然灾害,以及罢工、政治动乱、战争等。 第十八条 违约处理 回购双方就一方不履行回购合同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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