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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法度模范透明度研究[精彩].ppt
第三届中国投资保护研讨会 国际投资争端仲裁程序透明度研究 ——从《ICSID仲裁规则2006》和《UNCITRAL仲裁规则2010修订》谈起 贸发会议在2010 年关于“投资人与国家间解决争议的必威体育精装版发展动态”的报告中所述,“在已知的总共357 起争议案中,225 起是向国际ICSID(ICSID)或在ICSID附设安排下提交的,91 起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贸易法委员会)规则》下提交,19 起向斯德哥尔摩商会提交,8 起由海牙常设仲 裁法院审理,5 起向国际商会提交,4 起是临时专案。还有1 起案件是向开罗区域国际商事仲裁中心提交的。4 起案件适用的规则迄今不详。” 简介 一、仲裁规则的修订:《ICSID仲裁规则2006》 与《UNCITRAL仲裁规则(2010修订)》 二、仲裁实践的变化:始于Methanex案的透度 三、国际投资条约的发展:新增透明度条款 四、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的非争端缔约方:国家 一、仲裁规则的修订: 《ICSID仲裁规则2006》与 《UNCITRAL仲裁规则(2010修订)》 (一)《ICSID仲裁规则2006》 增进透明度的措施 1.可能公开的庭审 :第32(2)条 “2. 除非其中一方反对,仲裁庭经与秘书长协商后,可在作出适当后勤安排的情况下,在当事方、其代理人、顾问和律师、证人和专家鉴定人作证之外,允许其他人出席或旁听所有或部分庭审。对这种情况,仲裁庭应制定保护专利信息或非公开信息的程序。” 2.法庭之友意见提交 《ICSID规则2006》第37条明确规定,仲裁庭有权允许非争端当事方就争端范围内事项提交书面意见。 仲裁庭在决定是否允许非争端当事方提交书面意见之前必须与当事方磋商,但当事方没有否决权,仲裁庭将考虑以下因素作出决定: (1)非争端当事方提交的书面意见提供了某些与争端当事方不同的观点,特殊的知识或看法,将协助仲裁庭决定与仲裁有关的事实或法律问题; (2)非争端当事方的书面意见是属于争端范围内的事项; (3)非争端当事方在仲裁中有实质性利害关系。 3.裁决有条件公开 《ICSID行政和财务条例》第22 条规定: “1. 秘书长应适当公布关于中心运作的信息,包括登记所有调解或仲裁申 请,并在适当时指明每个程序终结的日期和方法。2. 如果程序的双方都同 意公布:(a)调解委员会的报告;(b)仲裁裁决书;或(c)仲裁程序审理过程记 录和其他记录,秘书长应安排以适当的形式加以公布,以便推动投资方面 的国际法发展。” 《ICSID行政和财务条例》第22(1)条所述的公布是公布在ICSID的网站上。 虽然不清楚是否允许当事方自行披露程序文件,但对中心和仲裁员有明确的管辖规则。《ICSID公约》第48(5)条规定: “5. 未经当事各方同意,中心不得公布裁决书。” 这项禁令在《ICSID仲裁规则》第48(4)条中作了重复规定,并以仲裁员必须根据《ICSID仲裁规则》第6(2)条作出声明的形式而延伸到ICSID仲裁员。 但是,第48(4)条(2006 年修订)第二部分则规定,即使未经当事各方同意,“中心应[……]迅速在其公布的材料中包括仲裁庭法律推理的节选。” 透明度方面的工作应争取实现五个目标 (1)使公众得知投资人与国家之间的仲裁已经开始; (2)允许第三方向仲裁庭提交陈述,但此类陈述应该对仲裁有所帮助,与仲裁事宜有关; (3)允许公开审理; (4)将仲裁庭的裁定和裁决公之于众; (5)维护仲裁庭酌情允许进行不公开仲裁和限制获得某些文件或其部分内容的现有权力,在必要时保护商业机密信息和(或)特许信息及根据争端当事国国内法律不得加以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UNCITRA仲裁规则(2010修订)》:增进透明度暂缓进行 1.开庭秘密进行 1976 年版《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5 条第(4)款和(2010 年修订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8 条第(3)款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庭审不公开进行。[……]”。 2.裁决有条件公开 1976 年《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 条第(5)款规定: “裁决需经当事双方同意才可以公布。” (2010 年修订的)《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4 条第(5)款则规定如下: “5. 裁决可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予以公布,为了保护或实施一项法定权利,或者涉及法院或其他主管机关法律程序的,也可在法定义务要求一方当事人披露的情况下和限度内予以公布。” 3.第17条(2010修订)(原第15条): 仲裁庭的剩余权力 二、仲裁实践的变化: 始于Methanex案的透明度 (一) Methanex v. USA案: 增进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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