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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课件--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ppt
第五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这一章包括五节内容:
第一节 合议制度
第二节 陪审制度
第三节 回避制度
第四节 公开审判制度
第五节 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 合议制度;就案件而言,独任制适用于审理简单的诉讼案件和一般的非讼案件。简单的诉讼案件是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
就适用的法院而言,独任制目前只能适用于基层法院。
就适用的程序而言,独任制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最高法院对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审判组织作了特别规定,即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案件,可由一人独任审理;判决宣告票据无效的,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二、合议庭的组织形式 ;第四,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但不论上述哪种组成形式,合议庭的人数都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并且要由其中一人担任审判长,主持审判活动。;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的活动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合议庭成员均享有同等权利。审判案件由集体讨论、评议并作出决定,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当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评议中的少数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成员对评议结果的表决,以口头表决的形式进行。
第十一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四、合议庭与审委会、院长、庭长的关系;对于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2、合议庭与院长、庭长的关系
院长、庭长可以对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制作的裁判文书进行审核,但是不得改变合议庭的评议结论。
院长、庭长在审核合议庭的评议意见和裁判文书过程中,对评议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建议合议庭复议,同时应当对要求复议的问题及理由提出书面意见。
合议庭复议后,庭长仍有异议的,可以将案件提请院长审核,院长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二节 陪审制度;二、我国陪审制度的内容
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 。
2、案件是否实行陪审,由法院决定,当事人无权决定。
3、对于哪些案件实行陪审,哪些案件不实行陪审,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由法院自行决定。
4、在由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间的比例未作限制性规定。
5、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过程中,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陪审员不仅有权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也有权参与案件法律适用的判断。;三、完善陪审制度
陪审制实际运作中暴露出的问题:
1、关于陪审制度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2、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制的适用比较混乱,做法不一。 ;第三节 回避制度;二、回避的法定原因与适用对象
1、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适用回避的对象首先是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陪审员。在审判中负有某项职责、行使某种职能的其他有关人员,如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如遇有上述法定情形,也在回避之列。 ;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四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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