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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丶条件丶程序丶材料及申请表格.doc
煤炭生产行政许可的依据丶条件丶程序丶材料及申请表格
一、行政许可项目名称
煤炭生产许可证。
二、设定依据
(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规定:
煤矿投入生产前,煤矿企业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向煤炭管理部门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由煤炭管理部门对其实际生产条件和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二)行政法规:《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68号)
1、第一章第二条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煤炭资源的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企业,不得从事煤炭生产。
2、第一章第三条规定:
国务院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煤炭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三、条件
(一)有依法领取的采矿许可证;
(二)有依法领取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矿长经依法培训合格,取得矿长资格证书和安全资格证书;
(四)瓦斯检验工、采煤机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的操作资格证书;
(五)有经过批准的煤矿设计;
(六)有与煤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
(七)矿井生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八)井上、井下、矿内、矿外调度通讯畅通;
(九)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环境保护措施;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程序
(一)申请
煤矿(矿井)投产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逐级向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交申请领取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和有关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查阅完毕报送的材料。
经检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告知煤矿企业不予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审查
经对申报材料逐项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由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组织有关煤炭生产专业技术人员,成立现场审查验收小组,到煤矿(井)进行现场检查。
1、检查内容及标准
①采矿许可证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②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③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原件,矿长姓名与现任矿长是否相符;
④瓦斯检验工、采煤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煤炭工业的部门培训、颁发的操作证书;
⑤生产技术管理机构是否健全,技术人员是否满足生产需要;
⑥办矿程序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有关手续是否齐全;
⑦煤矿设计是否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并按管理权限经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批准;
⑧是否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和环境保护措施“三同时”验收合格文件;
⑨矿井生产系统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是否经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验收合格。
⑩有关图纸填制是否规范,是否与现场相符。
2、审查结果评定
评定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种类型。
现场核查结束后,审查验收小组填写现场审查表,书面告知煤矿企业现场审查结果。
审查合格的矿井,直接进入决定程序。
对基本合格的煤矿(井),一次告知存在的具体问题和整改要求。整改结束后,提出复查验收申请。
对不合格的煤矿(井),一次告知存在的具体问题,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煤矿企业有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决定
对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合格或经复查合格的煤矿(井),予以批准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各一个)。
五、受理期限
依照《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请煤炭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全部)
1.申请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文件;
2.县、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3.煤炭生产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
5.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6.矿长资格证书、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7.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登记表等证明材料;
8.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册及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
9.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煤田地质勘探报告批准文件复印件;
11.煤矿设计审批文件复印件;
12.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1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批准文件复印件;
14.灾害预防措施及应急救援预案;
15.有关图纸:
①井田地形地质图(1:2000-1:5000;标明井田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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