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法令宣导 、 考试、任免、叙薪、兼职: (一)有关教师法第十五条.docVIP

人事法令宣导 、 考试、任免、叙薪、兼职: (一)有关教师法第十五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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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令宣导 、 考试、任免、叙薪、兼职: (一)有关教师法第十五条.doc

人事法令宣導 考試、任免、敘薪、兼職:93.10.29台人(一)字第09301134951.查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依上開規定,私立學校如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私立學校或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均得依該法第十五條規定輔導辦理教師之遷調或介聘,亦即「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權責,係分屬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爰如其一已依規定完成輔導遷調介聘程序,則與法條規範一致。又以該條規定並未限制接受遷調或介聘之學校層級,基於維護教師之權益考量,如教師具有各該教育階段別教師證書,則辦理遷調或介聘時得涵括各級學校,尚不限與原服務學校同層級之學校。 2.本案私立學校擬資遣教師,應優先辦理輔導遷調介聘之程序,如確無適當工作可資調任者,始依規定予以資遣。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促所屬私立學校踐行上開輔導遷調或介聘之程序,以符法制。 3.另查教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第一項)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前條規定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教師,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發現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其聘任得不予通過。(第二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國民教育法所訂辦法辦理遷調或介聘之教師,準用前項之規定。」依上開規定,公、私立各級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教師遷調或介聘,係依據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尚非依據國民教育法辦理。查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於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教師適用之。」爰教師如經權責機關依規定資遣,因已非為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之教師,則無教師法之適用。併予敘明。 (二)各校於訂定卸任校長禮遇辦法時,應本於不浪費、有效率、公平及權利義務對等之原則辦理。(教育部93.10.27台人(一)字第考績考核、訓練進修、差勤管理:待遇福利、退休撫卹、人事資料管理93.10.08台人(三)字第0930132072號函轉知) 教育部93年8月16日台人(三)字第0930106739號書函略以,依銓敘部93年8月9日部退三字第0932394475號函釋略以,因病停役人員曾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為與其他曾服現役人員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得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據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取得衡平,該部均依國防部前開歷次函釋同意是類人員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補繳折抵役期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基於公教人員退休向為一致規定,教育人員亦比照辦理。以替代役亦屬義務役兵役之一種,為期類此人員處理一致,其經核准折抵替代役役期之曾於高級中等(含高職)以上學校修習且成績合格之軍訓課程及大專集訓年資,亦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 (二)公立學校教職員離職後得依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申請補繳其服義務役及軍訓課程折算役期年資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俾利將來併計為退休年資。(教育部93.10.22台人(三)字第0930138738號函轉知) 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五項規定:「教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退休生效,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但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所任義務役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依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本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撥繳比例,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繳付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委員會八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八六台管業一字第00六五六七六號函規定略以,購買年資人員自轉任或回職復薪之日起或取得參加退撫基金資格之日起或依主管機關函示准予購買年資之日起已逾五年者,比照公務人員、教育人員及軍人有關請領退休金之權利經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之規定,不得再申請購買年資。 另查銓敘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九日部退三字第0九二二二五四三八四號書函略以,依規定得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復職復薪人員,自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得由服務機關及當事人依規定共同撥繳基金費用,並不因辭職而有所影響。 綜上規定,基於公教人員退休向為一致規定,公立學校教職員曾服義務役及軍訓課程折算役期之軍職年資,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或復職復薪之日起五年內,得依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併計教職員退休年資,不因其辭職而有所影響。 (三)有關建議「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定」核定修正後,兼職人員兼職費超過支領標準者,其兼職費轉發方式,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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