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25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社会保险争议处理 一、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处理 1.缴费争议处理 2.待遇争议处理 3.社保关系转移 二、社会保险争议仲裁案件处理障碍 五、社会保险操作实务分析 1. 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且一切责任由劳动者承担 2.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将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支付给劳动者,由此不承担缴费责任 3.劳动者声明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后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费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社会保险操作实务分析 4.农民工已缴纳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是否仍要替其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就工伤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能否反悔再按法律规定提高赔偿标准 6.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即办理工商注销手续,能否逃避承担责任 (五)工伤赔偿协议 1.法律效力 2.仲裁受理 (六)工伤争议调解或仲裁 1.依法调解,考虑法律效果 2.依法仲裁,考虑社会效果 四、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条件:缴费满1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2.失业待遇 (1)失业保险金--2倍;《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第三十六条 (2)医疗待遇:门诊、住院医疗补助 (3)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4)一次性生活补助—2倍 谢谢! 0771-5852412社会保险争议仲裁操作实务 自治区人社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杨春天 一、社会保险案件区分社会保险行政法律关系和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关系 二、3种救济渠道: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2.劳动监察处理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处理 社会保险争议仲裁案件类型 1.未缴费 2.不办理社保关系转移 3.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社保待遇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社保争议 一、养老保险操作实务 二、医疗保险操作实务 三、工伤保险操作实务 四、失业保险操作实务 五、社会保险操作实务分析 养老制度全民覆盖:职工、农民、城镇居民 1.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20%、职工8%)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3.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4.公务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一)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1.依据:国办发[2009]66号、桂政办发[2010]42号、桂人社发[2009]30号 2.转移的条件 3.待遇领取地的确定。 4.转移程序。 (二)补缴养老保险费 1.依据:《社会保险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等 2.裁决用人单位履行申报参保和缴费义务。 3.区分用人单位申报缴费行为和社保经办机构征收行为。 4.行为罚,一般不直接作出缴费数额的认定。 (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劳动关系的认定 1.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2.申领养老金程序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认定标准:国发[1978]104号文件等 4.出生时间的认定 5.女职工岗位的认定 6.与法院认定的冲突 (四)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赔偿 1.依据:《社会保险法》、最高院司法解释三等 2.享受的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等 3.未办理参保、社保机构不能补办、无法享受养老待遇 4.如何计算赔偿额、支付方式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二)缴费比例:按本地规定,全区有差别。(自治区本级单位8%,职工2%) (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第三人侵权责任的衔接 (四)补缴医疗保险费 (五)用人单位未参保、不能补办而承担医疗待遇问题 1.费用支付:门诊费用、住院费用(甲乙类)) 2.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外就诊 3.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外就诊 (一)依据:《社会保险法》和2011年修订《工伤保险条例》 (二)无过失补偿原则: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与造成损害有关的人承担责任的原则 (三)缴费方式: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和确定的费率缴费,职工不缴费 (一)工伤保险类型 1.工伤:劳动者在生产或工作中发生意外事故或因职业病,造成身体某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受到的损伤 2.职业病:劳动者因生产或工作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一)工伤保险当事人 1.劳动者 2.用人单位 (1)企业 (2)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属于工伤保险争议仲裁当事人 领取工伤待遇过程 1.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行政复议、诉讼) 2.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复查) 3.工伤待遇仲裁、一审、二审、执行 (一)工伤待遇先行支付一 1.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2.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