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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法 (一) 主讲教师:杨帆 e-mail:fane0810@163.com 文法与经济学院 法学教研室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6.1 非法人组织概述 6.2 合伙 6.3 其他非法人组织 6 非法人组织6.1 非法人组织概述6.1.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德国称“无权利能力的社团”,日本称“非法人的社团或财团”,英美称“非法人社团”或“非法人团体”。 虽然称谓不同,但其基本含义均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6 非法人组织6.1 非法人组织概述6.1.1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民法通则》没有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明确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0号文件中规定: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所指的“其他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非法人单位”均是指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6 非法人组织6.1 非法人组织概述6.1.2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第一,依照法定程序设立。 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第三,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第四,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非法人组织不同于自然人,它必须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场所,是具有组织特性的组织体。它也不同于法人,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经费,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是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一种社会组织。 6 非法人组织6.1 非法人组织概述6.1.3 非法人组织的分类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其他组织包括: (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4)经民政部门批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9)符合本条规定的其他组织。 6 非法人组织6.1 非法人组织概述6.1.4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我国非法人组织依法经核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对外发生民事经济往来,享受其权利,承担其义务,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合法权益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在对外交往中涉讼,也能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 其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诉讼主体地位的确立,具有充分的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法条依据。法律上赋予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和民事诉讼主体地位,既利于进一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利于非法人组织涉讼后,人民法院及时的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审结案件,依法保护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6 非法人组织6.2 合伙6.2.1 合伙的概念 合伙是指两人以上为共同经济目的,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和风险,对外负无限责任的联合。(佟柔主编:《中国民法》,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131页。) 合伙有二意义。其一谓合伙契约,其他谓因合伙契约而成立之团体。(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683页。) 合伙系契约之一种,契约当事人即合伙人,以经营共同事业,而互约出资也。(梅仲协:《民法要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63页。) 合伙为二人或数人约定以财产或其技艺共集一处,以便分享因此产生的利益及其经营得益的契约。(《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 合伙是从事共同经营的人们之间为了获取利益而存在的一种关系。(《英国合伙法》第1条) 合伙是两个或更多的人作为共有人为营利进行营业的团体。(《美国统一合伙法》第6条) 称合伙者,谓二人以上互约出资以经营共同事业之契约。(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67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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