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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质证与庭审质证关系定位及互动

庭前质证与庭审质证关系定位及互动   摘要:文章简述了我国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的质证程序安排的现状,然后对庭前质证与庭审质证的关系及其互动作出了理论和实证两方面的分析,最后提出庭前质证与庭审质证一体化操作规范的建议。   关键词:庭前质证;庭审质证;定位;建议   作者简介:胡国通,供职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 200070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7)03―0132―03      一、对质证程序安排的现状分析      (一)各种做法及其利弊得失   从庭前质证与庭审质证的关系和衔接角度出发,笔者发现目前我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合议庭或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当中,存在以下几种安排质证的程序操作方式:   第一,庭前不安排质证,所有证据一并在庭审中出示和质证。这种方式似乎不折不扣地执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所要求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证的规定。但是,在绝大部分证据较多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庭审中,往往无法满足当事人对所有证据逐项质证的时间需求,也不能分清对所有证据进行质证过程中的主次关系,合议庭很难驾驭和掌控庭审阶段的时间节点。   第二,庭前安排质证并记录在案,庭审中不再重复质证。这种方式似乎明显节省了庭审时间,提升了庭审效率。但从案件审理全过程来看,将庭审质证前移至庭前准备阶段,仅仅是程序位置上的改变,并未实际减少审理工作量,且在相当程度上混淆了一审普通程序审前准备和开庭审理两个不同阶段在诉讼功能和审理内容上的法定要求。   第三,庭前安排质证并记录在案,庭审就相同证据再次进行质证。这种方式似乎双倍保障了当事人的质证权利,但法院工作量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有时还会招致当事人对审理效率的抱怨。   第四,庭前组织交换证据,视情进行质证并记录在案,根据庭前质证情况有针对性地确定和安排庭审质证,同时就庭前已经质证的证据予以庭审说明。这种方式在庭前质证和庭审质证之间的有效兼容性和程序的合规性上作出了较大改进,这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探???方向。但并非所有案件的质证,都需要通过这种庭前和庭审质证兼备的模式来完成,这种方式不适用于那些证据较少和事实争议不大的案件。      (二)做法各异的原因和问题   上述不同做法之间,有的反差较大,有的相对折中,而之所以存在做法上的差异,主要原因是合议庭或承办法官根据个案审理的实际情况采用了不同的质证程序操作模式。如有的案件相对简单,则考虑尽量安排庭审举证和质证一次完成。如有的案件受理后当事人就有调解意向,则及时安排庭前质证,在此基础上分清是非、缩小争议,以确定调解方案;而有的案件证据庞杂,一次质证效果较差。有必要进行庭前听证,以便排除非争执点,合理确定和安排庭审质证内容。由于上述不同的做法适合于不同案件审理的个性特点,因此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地全盘肯定或否定其中的哪一种做法。   应当看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商事纠纷当中,绝大部分案件合议庭安排质证的程序操作得当,有效保障了当事人诉权和推进诉讼进程。但在一些案件当中,也确实存在安排庭前质证效果较差,或庭前质证与庭审质证不相协调的情况,反映了我们在该案审理中所采取的质证程序操作模式不适合案件的个性特点。这种操作模式选择上的偏差,至少反映出以下三个问题,并值得我们从诉讼理论和审判实践的角度进行反思:一是如何看待庭前质证的功能定位;二是庭前质证如何与民事诉讼直接言辞原则相适应;三是如何确定庭前与庭审质证关系。   二、对庭前与庭审质证的分析      (一)庭前质证是重要的审前准备活动之一   当事人质证客观存在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案件审前准备阶段。在此过程中,法院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和组织好庭前质证。   第一,当事人在庭前进行质证的现象不可避免。在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商事一审纠纷案件审前准备阶段,各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诉答书状和交换证据的过程中,就已经开始自觉和不自觉地针对对方的主张及其证据进行初步质辩和反驳举证,审判人员在主持证据交换、预备庭、听证会、通知谈话等各种形式的审理前的准备活动过程中,无法回避各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出的相关质证意见。   第二,考察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也都存在不同程度和模式的庭前质证。英美法系的质证程序虽然主要在庭审过程中,但开始于庭前发现程序阶段,以双方当事人为主进行相互开示证据,询问、说明、核对、辨认、质询,以求得对某些证据(事实)的一致看法;而有争议的证据(事实)被移交至庭审阶段再行质证。大陆法系的质证程序是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以法院或法官为主通过调查、询问、质疑等方式来进行。最典型的是现行日本民事诉讼法,专门设置了“准备性口头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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