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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道德主体地位制度构建
公民道德主体地位制度构建
【摘要】当前社会主义公民道德建设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公民道德人格的缺失。道德主体制度是公民参与社会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是道德主体地位的基本权利表现,是健全公民道德人格的社会基础。道德主体制度建构实现了道德建设的法律制度支撑,形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建设与法治建设的互动与协调发展。
【关键词】公民道德主体主体权利制度建构
当下中国许多社会问题的产生都是基于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与社会制度的滞后之间的矛盾使然。以公民道德的不良状况为代表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基本也可以归结到此种原因。传统的熟人社会早已经被打破,但原有的道德支撑体系和道德运行模式基本还没有改变。这不仅极大地制约了道德对于现有社会秩序的维护能力,甚至原有的社会道德水准也不能得以维持。市场经济下的社会结构的核心概念是“市场主体”,并为此构建了一系列相应的支撑制度。作为与之呼应的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也必须做同样的转向,通过“道德主体”支撑制度的建构实现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与社会结构变革的同步。因为,“与成熟、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相对应,中国社会新道德必须以人的主体精神为其基本原则。”①
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提出和制度表现
传统道德建设一直以来是以国家为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推动方式,是家国同构的社会结构、内圣外王的社会价值指向、伦理政治不分的社会运作机制。这直接造就了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缺乏主体意识,妨碍了公民完整道德人格的形成,制约了社会公共道德水准的提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凸显了道德建设的困境,形成了社会发展的道德瓶颈。因此,高度把握和反思主体精神,构建完善的政治法律制度,以制度化的方式明确公民在道德建设中的主体地位,使主体精神成为普遍的道德建设原则,成为解决当前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困境的基础性工作。
主体地位意味着主体权利的明确,完整的权利体系是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制度表现和制度要求。一般情况下,这种主体权利必须包括意志自由权、自主决策权以及相应的利益保障制度。道德主体权利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道德权利,其实质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即从事某种道德相关行为的法律权利,其实也可以称之为法律道德权利。
具体而言,道德主体权利是公民依据法律或制度的规定,根据自己选择的价值准则或善恶意识对道德现象或道德事件进行评价,进而对社会道德意识施加制度性影响的法律权利体系。它是公民社会主体精神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体系中的体现,也是公民民主权利在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中的自然延伸。
公民道德主体地位的实践意义
道德主体制度建构的最直接的意义就是有利于道德人格的培养。在这里,“道德人格”主要是指人们的道德主体意识,包括人们追求高尚道德的内心动力,道德选择的责任感、权利感以及独立进行道德选择的能力自信和人格尊严等。道德人格与道德规范相比,是更基础、更深层的道德意识。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不仅能培养公众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主人翁意识,也可以使其获得法律和制度保障的道德建设上的主人翁权利,可以极大地增进公民道德选择的权利感、责任感和自信心。
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还可以解决人们对道德建设参与性过低、道德生活交互性不足的问题。现代社会要求建立的是“主体间性”或“交互主体性”的道德秩序,即现代道德是以每个人都是平等自主的个体为前提的。②因此,必须努力排除传统道德中的专制主义成分,创造条件实现公众的道德互动。只有在这种良好的道德互动中才能确立统一的、行之有效的道德规范。因为,作为协调人际关系的社会规范,道德恰恰是产生于人们的交往活动中的,当然也是直接服务于人们的交往活动。特别是在以交换型、开放型的市场经济为主导的现代社会中,整个社会处于普遍的交往当中,传统心性伦理赖以存在的社会共同体已不复存在,构筑适应当代市场经济的公众道德互动机制已经成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关键问题。道德主体权利的行使过程恰恰能够满足这一“交互主体性”的要求,通过道德价值讨论、选择和评价完成道德主体间的良性互动,最终实现道德秩序的动态平衡和有序发展。
道德主体制度的建构可以实现我国道德维护方式上的转变。传统理想主义道德观强调道德自律和个人修养的道德提升方式,体现在道德建设上就是过于重视道德规范的简单灌输,而漠视了道德实践能力的培育和建设。这种情况往往演化成道德建设实践的两极分化:一方面,单纯的道德说教苍白无力;另一方面,随着近些年来政府行政权力的不断膨胀,各种道德规范又显得专制有余。其实,自律是道德的最终存在方式和理想价值,失去自律,一切所谓的道德规范和原则都将成为虚设。但是,这并不否认道德他律的必要性。对于道德而言,“自律”是结果和目的,“他律”才是手段和进路。因此,构建一个常态的、良性的社会道德体系,必须通过公民道德主体权利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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