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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着重把握要点
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着重把握要点
[摘要] 根据近年来国内在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中的成功实践,结合国家必威体育精装版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和即将颁布实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铁路》,论述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着重把握的几个要点。
[关键词] 公路建设项目 铁路建设项目 声环境影响评价
我国从2010年4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09),以替代实施多年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T2.4-1995)[1],并即将颁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铁路》,从技术角度进一步规范和明确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整体要求与评价技术要点,旨在提升线性工程环评报告书的编制质量及其在项目建设与环保监督管理中的作用。依此,本文根据笔者的自身体会,提出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中应着重把握的几个要点。
1 评价标准的确定
评价标准应包括声环境现状评价标准和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并涉及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由评价单位提出,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的下一级行政辖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跨越多个行政辖区的线性工程,声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应同时获得各行政辖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各行政辖区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结果若不一致,评价单位不能强求一致或自行主张一致,应在环评中严格按其所确认的评价标准分段进行评价和分析。
线路穿越城、镇建成区和规划区的路段,应特别关注该路段规划用地性质和两侧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情况。凡已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路段,只在声环境影响评价时,除临路两侧红线外一定地带范围内执行4类区标准外(现状评价仍按原功能区的标准),评价范围内的其它区域则应执行相应功能区的声环境质量标准;未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城、镇规划区和农村地区,应严格按所确认的声环境评价标准执行。
应当指出,公路、铁路(含轻轨)通过的乡村生活区域,其声环境功能区的确定,按照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3]94号文的要求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规定,“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和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要求”,“评价范围内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其室外昼间按60分贝,夜间按50分贝执行”。而对于已划定声环境功能区并位于评价范围内0、1类区的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此时,除地处4类区评价地带的此类特殊敏感建筑执行2类区标准外,地处其他区域的此类特殊敏感建筑,应按其所在的相应声环境功能区标准执行。
2 声敏感目标的识别与分类
声敏感目标的识别正确与否,是判定公路、铁路建设项目声环境影响评价对象的准确性与完整性的关键。
导则HJ2.4-2009中明确指出,“声敏感目标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或区域”。依此,表明已划定为0、1、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划用地区域和未划定声环境功能区的自然保护区等对噪声敏感的区域,环评中也应作为声敏感目标。
环评中一般将声敏感目标分为四种类型,并按不同类型的敏感目标分别列表描述与评价分析:一是既有的机关、科研单位、居民(村庄)点等;二是既有的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特殊敏感建筑;三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保持安静的自然与文化保护区域;四是城、镇总体规划中已划定为0、1、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规划用地区域。
在对各声敏感目标的描述中,应以图、表相结合的方式标明:敏感目标名称、所在路段、桩号、路基形式(路基、路堑、桥等)、与拟建线位的位置关系(方位、与线路中心线距离、与征地红线距离、高差等)、类型、规模及人口(或保护对象)分布情况、特征(如建筑物状况、朝向等)以及实景照片,并在标有比例尺的平面图中标识其具体位置、给出纵断图(图中标明各评价类区与线路中心线的距离、高差等);若有既有公路(铁路),或在建、或获准待建的公路(铁路)与之伴行或相交时,还应同时标明与其线位的关系;对于改、扩建工程,还应标明各敏感目标所对应路段的建设性质(如新建、截弯取直、路面拓宽)、工程具体内容等信息。
3 声环境现状监测点的布设和背景值的取值方法
3.1 现状监测点的布设方法
声环境现状监测点应覆盖整个评价范围,并以能满足环境噪声影响预测的需要为根本出发点。测点的布设应把握“三点一致”的原则,即现状监测点、环境噪声预测点和工程监管与验收监测点,力求“三点一致”。
依照《导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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