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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本质研究
共同侵权本质研究
摘要:共同侵权行为是侵权法中的一个重要法律制度,无论在理论中还是在司法实践中有有其重要的意义。对共同侵权制度的研究离不开对其本质的探讨,本文主要针对共同侵权的本质到进行论证。
Abstract:Joint tort of tort law is an important legal system, whether in theory or in practice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The study of joint tort system can not be without its essence. This article mainly aims at what the essence of joint tort exactly is.
关键词:共同侵权 本质 学说 法系 比较
Key word:Common right infringement essence theory legal system comparison
作者简介:仝建勋,河南商水人,郑州大学法学院2010级民商法学在读硕士研究生
引言
《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我国法律把共同侵权的本质规定为共同的行为。理论界关于共同侵权的本质则存在较大争议,有数种学派之分,最典型的就是主观说和客观说。各个国家的法律采取的学说观点也是不同的。那么究竟何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共同侵权的本质应该到底从哪方面认定?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 共同侵权的理论争议
(一)共同侵权的不同学说
何为共同侵权理论上有不同学说。不同的学说反映了对共同侵权本质的不同理解和界定。历来学者有关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探讨,现已有了比较系统的学说划分,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主观说。该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主观说又可细分为两大学说:“意思联络说”和“共同过错说”。
意思联络说是早期的一种学说,该说认为“共同加害人之间必须有意思联络始能构成。”意思联络是指共同加害人具有共同的意志,从而在该共同意志的支配下为共同行为。所以意思联络限于共同故意,即行为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的故意才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共同过错说则将主观因素扩大至过失。该说认为共同侵权的本质在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具有共同的过错,不仅行为人之间的共同故意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的共同过失也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从和意思联络说的对比我们不难看出,在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上,意思联络说比共同过错说更为严格。
2.客观说。也即“行为之共同说”,该说认为数个加害人各自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同一客体,即每个加害人都亲自参加了侵害权利的行为,可以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共同的侵权行为是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由于对“共同性”理解的不同,客观说又有共同行为说和关联行为说。共同行为说认为共同损害结果的发生总是与共同行为紧密联系,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必须存在相互依存和相互结合的关系。关联共同说认为,各个行为人的行为不必有共同性,只要行为间有客观关联性就能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折中说。在上述对立学说的基础上,进而发展了融合两者的折中学说,此说认为,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把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结合起来:主观方面行为人之间应当有共同的过错而且过错的内容应当是共同的或相似的,客观方面各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密切联系的一个整体,且存在因果关系。
4.分类适用说。为了把主观说和客观说结合的更加完美,分类适用说应运而生,该说兼采各学说之核心,分门别类地加以适用。傅贤生认为:在存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共同过错说;在数个加害人的侵权行为类型如果单独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适用客观说;其他情形适用折中说。
(二)研究共同侵权本质的意义
共同侵权行为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1.从理论上来说,共同侵权的本质的界定并没有定论,如我们上面已经介绍过,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在理论上存在多种学说。由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对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至关重要,理论上的纷争也就增加了司法实践上对一些情形下的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的难度。一种理论的建立与完善不是一两个人就能完成的,而是数代人不懈努力的积累而形成的。共同侵权行为也是如此,只有更加深入的对共同侵权行为的本质加以研究,形成为大家所接受的理论,才能便于共同侵权行为构成的认定。
2.在实践上.如上面我们说过的那样,理论上的纷争造成了司法上的困难与不统一。通过对共同侵权行为本质的认定来进一步确定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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