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 p18.docVIP

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 p18.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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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 p18

天津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暂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天津开发区(包括汉沽化工小区、西青微电子小区、武清逸仙园以及西区。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完善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组织网络,有效防止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天津市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负责人,包括开发区有关部门的下列人员: (一)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 (二)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 (三)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 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是本系统和本单位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别对本系统、本单位的安全管理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各部门行政正职或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管理工作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天津市的法律、法规以及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把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分析本地区本系统安全工作形势和解决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本地区本系统安全管理工作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协调和解决各职能科室安全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 各部门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副职的职责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协助主要领导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和工作措施,并抓好落实;组织有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定期对本地区本系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领导和组织有关职能科室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场所和行为进行查处。 各部门分管与安全管理有关业务工作的副职的职责是:认真贯彻落实分管行业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程;督促检查所分管科室的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管委会或安委会做出的有关分管部门安全生产方面的决定、决议或工作部署。 第三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事故的范围是:火灾事故;建筑质量安全事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化学危险品安全事故;交通安全事故;民用爆炸物品事故;职业危害事故; 建筑工地因工伤亡事故;其他安全事故。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探索、创新监督管理手段,保障开发区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 第六条 管委会各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由主要负责人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检查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应做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纪要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要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检查后要形成事故隐患检查及消除记录并报开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负责部门报请管委会予以关闭,有关部门根据管委会批示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生产许可证等。 第七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的主管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消原批准;对应取得而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发现或接到举报后,要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变更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八条 开发区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别承担本系统或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开发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重点监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对事故及时上报,协助组织事故抢救。 负责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安全生产的投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的配备、从业人员培训记录、相关人员持证上岗、个人防护设施的配备和使用。负责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技改项目“三同时”的审批。负责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 协助市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的初审及其改建、扩建的初步审查,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批准证书及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的初审,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汇总和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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