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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发展与法治建设思考

关于人发展与法治建设思考   [摘 要] 从历史渊源看,人的发展与法治建设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归宿,法治建设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法治建设要得到更好的发展,人的素质提高是其重要因素,只有人得到全面发展,法治建设才有很好的出路。也就是说,归根结底,人的发展是手段也是目的。   [关键词] 人的发展 法治建设 密切关系      人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命题,是自人类诞生以来就面临的一个问题。在马克思看来,人的发展就是“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就是说,作为一个总体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1](P516),它是“人的本质客观地展开的丰富性”[2](P294)。这就是说,人的发展其实就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发展[3](P20)。人的本质从根本上规定着人的发展的内容和方向。人的本质发展具体地表现在人的社会关系、人的活动及能力、人的需要、人的素质和人的个性的发展上。[3](P20-24)历史告诉我们,法治建设与人的发展密切相关。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治成为当今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法治建设的发展不断推动着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全面发展又不断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一、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和归宿      第一,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的基础工程。法治的最基本标志是:“它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同时法律又应当具有极大的权威,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普遍的切实的遵守。”[4]而一个完备的、具有权威性的法律制度,是需要“法律人”去制订、实现、执行和维护的。人的活动乃是包括法治在内的一切社会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人的法治,法是由人制定的,用来规范人的行为,是需要人去遵守和维护的。因此,人的发展是法治的基础。只有人得到了发展,法治才能更好地发展,同时更好地保障人朝着自由全面的方向去发展。只有这样,人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才能进入一个良性的循环之中。在法治建设中,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护法都是环环相扣,不可或缺的。首先,在立法上,不管是哪个国家,哪个时期,法治必须以一套完备的、科学的法律体系作支撑,否则便无从谈起。立法者的良好素质是加强立法预测工作的基础;其次,在司法上,司法实际上是通过法律适用这一中介,把法律规范的抽象设定和普遍要求转化为社会成员的具体的单个的行为;再次,在执法上,执法是将法律适用于特定的人或组织的行为,是法治的具体表现形式;最后,在守法和护法上,守法和护法是法治的切实保障和重要标志。而所有这些都有与人的素质密不可分。   第二,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揭示了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马克思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的个体发展论,长期在革命所需要的集体主义的掩盖下,完全被遗忘在历史的角落里。在我国历史上,有很多这样的例子,忽视个人的自由全面发展,而过分强调集体的利益。新时期新阶段,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必须实现人的现代化。时代的任务和主题也就是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因此,人的全面发展的价值追求揭示了当代法治建设的任务和主题。它要求我们在法治建设中要充分发挥主体的积极作用,把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法治建设的终极目标和归宿。   第三,马克思对人的关怀思想为法治建设指明方向。马克思在《1857―1858年政治经济学手稿》中,根据人从依附―独立―自由的演变过程,把社会的发展划分为三大形态。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因此,家长制的、古代的(以及封建的)状态随着商品、奢侈、货币、交换价值的发展没落下去,现代社会则随着这些东西一道发展起来。[5](P104)马克思的这一思想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   第四,人的全面发展是法治建设的归宿。权力异化的人治不是法治建设的必然,不能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人治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统治。在政治领域中,人治总是以某种全能主义的权力来支配社会;在经济领域中,人治是一种超经济的行政权力垄断;在思想文化领域,人治本着一统、高压、封建、保守的原则,对社会实行文化专制主义的超强度控制。从实际效果来看,人治只不过是践踏人性的特权之治,人只能成为被利用的工具和被蹂躏的对象,人连被关怀的主题都谈不上,更不用说保障人的全面发展了。我们这里所提到的“人治”是“法治”过程中出现的异化,不是法治的必然。人治中的“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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