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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统孝道几点思考

关于传统孝道几点思考   [摘要]先秦儒家孝道与后期儒家孝道是有很大差异的,故必须将二者加以区别。当前我们重新审视传统孝道时,理应采取历史、辩证的态度。对“孝道式微”的局面我们不应过于惊诧,而应看到现象背后的必然性。孝道主要还是属于道德伦理的范畴,为孝道立法的主张有待商榷。   [关键词]传统孝道;二重性;孝道式微;孝道立法   [作者简介]张明义,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政史系副教授,湖北十堰442000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5-0123-03      中国的孝文化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初始意义指尊敬祖宗,报本返初,生儿育女,延续生命。最早的汉字“孝”,则出现于距今约3千余年前的殷商时代。不过,当时“孝”字仅见于卜辞一处,用于地名。所以,现在还不能断定殷商时代的“孝”字就是现代意义上的“孝”字,与当代“孝”字含义完全一致的“孝”。根据现有资料,较早的见于《尚书?酒诰》篇,其中有言日:“肇牵牛车,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意思是说,人们于农事完毕之后,赶着车出外做些生意,用以孝敬奉养自己的父母。《伦理学大辞典》对“孝”的解释是:中国最基本的传统道德规范之一,有三层含义。一是必须孝敬自己的祖先,按时恭敬地祭祀祖先,继承祖先的事业,按照祖先的规定办事;二是绝对服从父母的意志,恭谨地侍奉父母;三是立身行道,效忠君主,立业扬名,以显父母。这一解释是对古代孝道的概括,而在现代生活中,孝道的表现形式可能已经有了一些变化。比如,祭祀祖先没那么勤勉庄重了,服从父母没那么绝对了,光宗耀祖的形式更加多样化了。但如果核心的原则没有变,孝道的现代意义到底在哪里呢?诸如此类问题,无论对传统孝道是采取弘扬重建还是怀疑批判的态度,都必须予以深入思考。在此,笔者略陈己见,以资探讨。   第一,对先秦与后期儒家的孝道应予以区别。孝的问题是儒家整个伦理学说的组成部分,与其他部分以及整个思想体系有内在联系,不可人为地分割开来。同时,孝道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经历了一个从自发自觉到强化定型的轨迹。先秦儒家孝道自孔子创立,曾???继承和完善,孟子、苟子等人的进一步补充后,成为儒家最基本的伦理价值信条。其内涵包括家庭伦理和国家政治伦理两部分。到了汉代,由于统治阶层对其加以改造利用并逐渐法律化,其内涵已发生了很大变异,在许多方面甚至背离了先秦儒家的原始初衷。至宋明清时期,孝道在理论上更出现了论证哲学化、教化通俗化、义务规范极端化的新特点,最终成为封建家长制专制统治的思想基础和后世愚孝的根源。可见,先秦儒家孝道与后期儒家孝道是有很大差异的,故必须将二者加以区别认识。毋庸置疑,先秦孝道从根本上来说是基于血缘关系和宗法观念的产物,一旦形成又反过来为维护宗法社会服务。就先秦孝道而言,确实存在着重葬祭之礼、讲究爱有差别、过分强调父母长辈的权威和尊严、肯定“无违”和“父子相隐”等片面愚昧落后的缺陷,这是应当认真分析并将之加以剔除的。但不可否认,与后期孝道相比,先秦孝道更具平等性、相互性、合理性,其中包含着可资借鉴的合理因素,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安宁、促进人际关系和实现代际关系的和谐、提高公民的道德素质以及培养人们的爱国精神都具有积极的现代意义。   第二,对传统孝道应采取历史、辩证的态度。在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上,孝道在社会生活中有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一方面,它在一定时期内有力地维护着中华民族的和谐发展,凝聚着以血缘为纽带的宗法关系,维系家庭团结和保持社会稳定,起着特殊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在长期等级制度的社会中,“愚孝”被当作道德楷模,把牺牲子女的基本权利作为道德教条,把压抑人性作为“孝”的必然归宿。故而随着西方启蒙思想的涌入,在新文化运动暨五四运动时期,陈独秀、胡适、吴虞、鲁迅等思想家以《新青年》为主要阵地,猛烈地抨击了传统孝道的残酷性、保守性、虚伪性及其危害。与此同时,梁漱溟、冯友兰等现代新儒家则对孝道持肯定态度并给予积极评价,认为孝的伦理可以为今所用,可以进行现代转化,综合创新,弘扬发展。建国以后,受左倾思潮的影响,以《二十四孝图》为代表的传统孝道,又遭到了全盘否定。因此,传统孝道在社会文化和民众实践中,呈现出继承、弘扬与挫折并存的历史命运。当前,我们重新审视传统孝道时,理应采取历史、辩证的态度。要看到孝道本身具有二重性,即人民性和封建性并存,精华和糟粕共生。所谓人民性,指的是孝乃基于人类自然血缘关系而产生的对父母亲人的亲爱之情、敬忠之行。这是一切仁心善德的基础,也是人类对亲子关系普遍规律的合理认识。只要人类亲子关系存在,那么这种伦理感情和伦理义务就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并且作为人类伦理文化的精华而具有某种永恒的价值而具有继承性。而封建性,是指孝道在封建社会中被统治阶级拿来作为其宗法等级统治的精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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