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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厘清“村两委”关系若干思考

关于厘清“村两委”关系若干思考   摘要:不协调的“村两委”关系,已经成为村民自治进程中带有一定普遍性的突出问题,制约着农村基层民主实践的发展。欲厘清“村两委”的关系,既要在法理层面正确认识“村两委”的性质与职责,又要在操作层面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努力培育现代公民文化,充分依靠刚性制度的力量。   关键词: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党的领导;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25;D6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07-0024-03      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推进,村党支部与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关系即“村两委”关系问题成为带有一定普遍性的新课题。从一些相关报道和调查中不难发现,不和谐的“村两委”关系目前已经发展成为农村基层民主实践中的突出矛盾,并逐渐演化为日益复杂的难点问题。它不利于推进民主政治建设,造成严重的内耗,使村民的合法权利被虚置甚至丧失;同时,它也不利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和落实。故而,有必要在理论层面和操作层面上厘清“村两委”之间的关系。      一、“村两委”关系不和谐的具体表现      有学者指出:“怎样将两种不同的逻辑――村民自治所代表的自下而上的逻辑与党的领导所体现的自上而下的逻辑――有机地结合起来,在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都是极大的挑战。”的确,当前很多地方的“村两委”关系时常处在此起彼伏的“胶着”状态,难以建立起一种理想的、适度均衡的建设性和谐关系。   当前不和谐的“村两委”关系主要呈现为三种情况。第一种,村委会和村支部处于冲突状态,相互争权,各自为政,彼此给对方工作设置障碍,使“村两委”班子凝聚力和战斗力整体下降,在群众中威信扫地。第二种,村委会处于相对集权状态,不让村支部插手村务;村支部领导力弱化,处于瘫痪或半瘫痪状态,对村委会不会领导、不善领导。第三种,村支部处于相对集权状态,村支部动员力和监控力较强,村支书是“一把手”,处于“大管家”的地位,而村主任是“二把手”,从而自觉不自觉地使村民自治演变成了村支书领导的村支部自治,村委会成了受村党支部支配的执行机??。      二、从法理层面上厘清“村两委”关系      1998年11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是关于村委会权力运作的基本法律规范。1999年3月中央下发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了村支部的权力地位、职责权限和制度规范。此外,《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政府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厘清“村两委”关系同样具有很重要的规范意义。一   先看关于村党支部的有关规定。《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的性质也决定了它既不是国家政权组织,也不是经济组织和生产组织,而是阶级组织、政治组织。党章第三十一条规定:“党的基层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第三十二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条例》第二条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乡镇、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其第九条详细规定了村党支部的六条具体职责。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通过制定大政方针,提出立法建议,推荐重要干部,进行思想宣传,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作用,坚持依法执政,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概言之,党组织应该处于村级自治组织体系的领导核心地位,且这种领导主要体现在政治、思想和组织方面。   再看关于村委会的有关规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组织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详细界定了村委会的具体职责。   根据这些规定,从理论上不难看出,村党支部是村各种组织(包括村委会)的领导核心,村委会是村民自治的组织者、执行者,两者不存在组织方面的上下级隶属关系。村支部领导村民自治,而不能包办和替代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责任与义务;村支部的活动范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无权直接向村委会和村民发号施令。换言之,村支部对村委会进行的是政治领导,也就是要通过党组织和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的贯彻落实,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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