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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安检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的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办事大厅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权限分工和抽查比例,按照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限 (一)对建设单位的时限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备案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后,应当在接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规定的材料。 四、工作流程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规定的建设工程。 市、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的权限分工和抽查比例,按照总队《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公(消)[2009]12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工作时限 1、对建设单位时限要求: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在备案后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后,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规定的材料。 2、对消防机构时限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检查工作,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在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四、工作程序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工作流程 5 网上备案 备案形式 现场备案  录入备案系统  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对于被列入抽查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于5日内提供设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对于其它未被列入抽查的建设工程,应将备案材料建档 图纸资料检查 专家评审 拟定检查意见 集体会审 收取备案抽查材料 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监督抽查记录表》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同时责令单位停止施工 对于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将抽查材料建档 送  达 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告知单位恢复施工 建  档 复  查 在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网上备案 备案 现场备案  录入备案系统  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对于被列入抽查的建设工程,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于5日内提供设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对于其它未被列入抽查的建设工程,应将备案材料建档 验收检查 拟定检查意见 收取备案抽查材料 制作《建设工程竣工消防监督抽查记录表》 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同时责令单位停止使用 对于抽查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将抽查材料建档 送  达 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复查意见书》,告知单位恢复使用 建  档 复  查 在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受 理 出具受理凭证 予以受理 交 办 现场检查 拟定检查意见 不予受理 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送 达 建 档 审批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合格 《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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