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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民主法制建设若干思考
兵团民主法制建设若干思考
党的十六大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必须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继续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在兵团成立50周年之际,认真总结兵团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方面的经验,对实现“发展壮大兵团、致富职工群众”的工作目标,更好地履行屯垦戍边的历史使命,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推进兵团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意义
1、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题中之义。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表明,现代化是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在内社会全面进步的过程,缺少任何一个方面的发展,社会主义都是不完善的。我们说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就包含人的政治权利的实现、法律素质的提高。因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自然离不开民主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对此,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小康社会的民主法制目标:“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基层民主更加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因此,要在兵团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必不可缺。
2、推进民主法制建设,是履行屯垦戍边使命的重要保证。兵团的诞生、存在和发展与新疆的特殊性决定了兵团的特殊性。兵团最重要的使命就是屯垦戍边,屯垦与戍边是兵团的两大任务。实践证明,屯垦也好,戍边也罢,都离不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只有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才能更好地履行屯垦戍边的使命。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必须围绕“屯垦戍边”这个历史职责来进行,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二、兵团民主法制建设的进展与不足
在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和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民主法制建设方针政策的指引下,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事??有了长足的发展和进步。这种发展和进步,概括起来,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领导得到进一步加强。兵团党委全面贯彻我党关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系列精神,在民主法制建设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支持人民当家作主,积极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动员群众参与对重大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二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迈开了新的步伐。兵团党委在全兵团农牧团场、连队实行了民选连队领导的民主选举制度,在全兵团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制定下发了体现职工土地经营权和使用权的““3”文件。三是兵团内部司法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1984年,兵团检察院、法院恢复重建。1998年,全国人大确立了兵团检察院、法院的法律地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各项法律职能全面展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进一步健全,律师、公证和人民调解制度得到发展,形成和确立了公、检、法、司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司法体系,有力地维护了兵团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四是普法工作和依法治理活动逐步深入。从1986年开始,按照国家四个五年普法工作安排,兵团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农牧团场、工交建商企业和科教文卫等单位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意识得到了普遍增强,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学法守法蔚然成风。
尽管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比,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看,兵团的民主法制建设还存在不足。
从宏观上讲,主要有两个问题:一是?有法难依”问题。造成“有法难依”的原因是由于兵团沿袭了军队的师、团、营、连建制,内部政企不分,国家法律法规的某些规定就不好在兵团实施,从而限制和阻碍了兵团履行政府部门的某些职能。如《宪法》第101条规定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以及“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内容,在兵团因没设“人大”,这些职责就不能履行。又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但兵团最基层组织是连队,在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只能比照执行。二是在兵团内部对“一府两院”权力的监督上,因兵团内部都没有设“人大”和“政协”机构,所以《宪法》第104条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就无法实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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