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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法治化现状与对策

农村法治化现状与对策   作者简介:郑和生,男,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院长。    唐正旭,男,湘潭大学2008级法律硕士研究生、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是当前的一个重大政治问题。在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解决“三农”问题除了在政策上扶农,走农业产业化之路,免除农业税,使农民真正实惠之外,改革农村治理方式,强化农民的法律意识,同样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那么目前我国农村的法律意识如何呢?如何应对这种现状呢?为此,笔者对部分农村的法治化状况进行了调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农村法治化的设想,与大家商讨。      一、目前我国农村法治化的现状及成因分析      〈一〉农民的法律水平低。在笔者所调查的57名农民中,几乎没有一个人能够把《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等常见的法律名称数出来,对于法律的具体内容就更加不知道。在他们的观念中,不要杀人、放火,不偷、不抢就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好人。农民法律水平低的原因是国家制订的法律规范了市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广大农村仍在传统社会中生活,没有必要了解市民社会的游戏规则。事实上,农民的法律水平非常低但是农村还是相对稳定地运转。另外,国家的普法教育成本太高,比如每年的普法教材和考试卷都要收20多块钱,这20多块钱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来说不算什么,但是对于一个农民来说可能是一个月,甚至几个月的生活费,就是因为普法成本太高,我国的普法教育基本上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个层面,没有普及到农民中去,结果导致广大农民的法律水平一直比较低。   〈二〉风俗、习惯主导着广大农民的行为规范。广大农民不懂法,但是农村社会仍然保持着相对稳定,这是因为农民按照法律之外的风俗、习惯规范着自己的行为。以前农村的住房、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责任山、责任田等均没有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使用权证书,充其量就是村、组或者请一个“公证人”来写一份非常简单的“纸”(法律上称之为“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便把“纸”拿出来,双方便定纷止争了。近几年农村的住房还是办理了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证,但是其它的宅基地等仍然依据习惯意义上的“纸”来确定,并且大家均自觉遵守,一般不会出现讲蛮话、强占的情形,否则全村的人均会指责他,村干部会出来居中调解,要求双方遵守“纸”的效力。另外,国家政策虽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但是多数农村还是按照自己的习惯行事。女儿嫁出去了,老人过世了就不分了,而娶来的儿媳妇以及添的小孩均予以分配。这种风俗、习惯是长期的传统形成的。个别出嫁女以娘家村组拒不分配收益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在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由于现行法律精神与农村的习惯相冲突,很多时候引起农民集体上访、闹事,阻碍法院审判案件等情形。   〈三〉现代司法理念与广大农民的希求存在错位。现代司法理念基本上是适应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借鉴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而产生的。然而,司法不仅是一项政治制度,而且是一种政治文化,它的制订、出台可以由权力机关很快敲定,但是它作为一种文化却要受到传统惰性的阻碍。目前我国推行的许多司法先进理念在中国广大农村无法被理解,比如说实行“谁主张、谁举证”,法官不依职权主动调查,广大农民就不理解,他们认为“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法官没有下来调查咋就判了呢?”而村里的干部认为,“任何人在本村来调查等必须先经过村干部,这叫“仙家下凡要问土地”呀?现在的法官有时到村里办点事根本就不把村干部放在眼里也不去找村干部。”正因为许多新的理念得不到广大农民的理解,所以法院的判决一旦与农民根据朴素的习惯所得出的结论存在差异时,农民们便会怀疑司法的公正性,对人民法院怨声载道。   〈四〉农村的社会治安令人担忧。改革开放以来,打工热导致农民工的流动加大,很多农民工长期在外打工,受到一些外来的风俗、习惯以及一些恶劣的习气的影响,年末岁初回家过春节时就形成了多元风俗、习惯的撞碰与交流,一些积习的邻居纠纷一旦处理不当,农民的狭隘思想很容易引起矛盾的激化,甚至械斗,个别农村因邻居纠纷引起不少亡伤事故,然后外出打工,元凶无法抓捕到位,使农村社会的安全感受到威胁;例外一些采矿区黑恶势力日益猖獗,引起了村民们的普遍关注。但是由于农村远离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成为了权力边缘地带,也就是人们平常所谈的“天高皇帝远”,国家公权力对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打击不力,使农村社会治安形式了恶性循环,也使个别农民对政府的执政能力提出了质疑。   〈五〉法律在农村贯彻实施难度大。一是私了现象比较多。一方面政法部门打击不力使农民失望,另一方面公权力极济的成本太高,很多农村的案件都被私了,严重损害了法律的严重性。二是违法追究难。人口流动性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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