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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期消费者“后悔药”

冷静期消费者“后悔药”   随着上门销售、电话推销、电视直销、邮购买卖、网上购物等新型交易形式的出现,人们的消费方式正在发生改变。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消费者不能像传统的方式一样通过现场购买、现场查验就可以发现所购商品的适当性。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中试图引入“后悔权”的立法新理念,让消费者拥有更多的选择权。      生活中,很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当时看好的一件商品,买到之后却后悔了,可能是不适用,可能是不喜欢,可能是买贵了,可能是名不副实,也可能是用不上。拿去退了吧,讲不出充分理由,担心在商家那里碰钉子。于是只好束之高阁,或是将就着用,末了感叹自己在购物时不够“深思熟虑”。   “未来有可能要建立‘冷静期’制度,也即‘后悔权’制度――原则上让消费者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无条件退货。”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教授向公众透露。2008年10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而“后悔权”能否纳入到该法中,社会各界广为关注。      “后悔权’制度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一向是我们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买东西的不二法则。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与传统交易方式不同的非典型形式逐渐进入人们的生活。   如在电话推销、电视直销、邮购买卖、网上买卖过程中,消费者不能详细、全面地了解产品,很多时候消费者看到的仅仅是宣传册或产品目录、图片,消费者需要在看不到实物的情况下作出购买决定。当拿到真实的商品后,消费者才发现并不是自己所需要的。   又如在上门销售(直销)中,消费者在没有购买商品的心理准备情况下接受了推销员的推销,对商品可能缺少最基本的了解,面对销售者的游说、鼓动、利诱甚至强迫,消费者的正常判断容易受到负面的影响,使其在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的情况下或者仅仅是为了摆脱推销员的纠缠而做出购买行为。   设立“后悔权”,是为了通过立法辅助弱者达到买卖双方实际权利义务的均衡。这也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   虽然我国在1995年开始实施“三包”制度,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向消费者履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义务。但是,“三包”中规定的退换货条件是商品“发生性能故障”,而且仅针对电视机等18种产品实行退换货。   “后悔权”对消费者而言可谓一个迟来的好消息: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而不承担任何费用。      颇受争议的适用范围      “‘后悔权’并不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准确地讲,应称为‘法定的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刘俊海教授认为,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但三类商品交易活动应当适用“后悔权”制度: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这则消息在电子商务界、车界和房产界迅速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众说纷纭。   在网上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仅通过网店对商品的描述、商品图片、他人评价来进行判断,容易对即将购买的商品产生认识上的偏差。如网上购买服装,因为无法试穿,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发现尺寸、颜色、款式等不合心意,能否退还?2007年3月,淘宝网宣布推出“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第一期使用范围除了化妆品和虚拟物品暂不推行外,其余绝大部分商品类目均覆盖。经过1年多的制度运行,这一类似于“后悔权”的制度受到了买家的欢迎,并因此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积极性。   同样,如果买车可以无条件退货,无疑将为大家注入一剂强心针,并促使消费者更加放心地买车,其拉动消费的作用不可小视。   “我一直在两款车中犹豫着,本来更倾向于另一款车。去45店看车,销售员一游说,自己也不知道怎么回事就买下了这款车,还不是我喜欢的颜色。买回去就后悔了。但来不及了,销售员告诉我不可能退车,二手车商的收购价格是7折,想想就这么卖了也实在不甘心,不得不用了下来。”杭州市民叶先生说。   汽车经销商认为,买车其实已经享有一定的“后悔权”,那就是交了订金,消费者与汽车经销商沟通还是可以商量退订的。“退车看什么情况,如果没有办理像上牌、缴税等任何手续,只是预交订金或者意向金,根据实际情况,并经过协商,经销商还是会考虑退的。”上海某45店的销售经理表示。汽车在使用后会出现一定的公里数,消费者如果使用“后悔权”把汽车退还给商家,根据目前的行规,退回的汽车只能算作二手车,那么车辆折旧费由谁来承担?   不少经销商都表示,如果“后悔权”真的要纳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定要充分考虑汽车销售的特殊性,对退货条件等作出详细的界定。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保护经销商的利益。   刘俊海教授表示,就汽车这样的交易商品来说,商家与消费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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