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增值税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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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企业增值税案例

工业企业增值税案例 基本案情   某工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2008年3月发生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⑴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30万元,税款5.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3万元。 基本案情   (2)为专项工程购进钢材20吨,已验收入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税款分别为10万元和1.7万元。   (3)直接向农民收购用于生产加工的农产品一批,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为42万元,同时按规定缴纳了收购环节农业特产税2.1万元。 基本案情   ⑷销售产品一批,贷已发出并办妥银行托收手续,但货款未到,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并注明销售额45万元。   ⑸将库存的钢材20吨(税额1.7万元)移送本企业修建产品仓库工程使用。   ⑹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6万元。 基本案情      要求按照逐笔业务计算该企业当期应纳增值税额。  解析   ⑴税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已经验收入库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所以,5.1万元的税款可以确认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税法规定: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纳税人必须经主管地方税务局认定方可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凡未经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不得作为记账凭证和增值税抵扣凭证。所以,3万元的运费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解析      故第⑴项业务可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1万元。 解析   ⑵税法规定: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非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建筑物,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所以,为专项工程购进钢材20吨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析   ⑶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农产品,或者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其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购买农产品的单位在收购价格之外按规定缴纳并负担的农业特产税,准予并入农业产品的买价,计算进项税额。⑶解: 当期进项税额=(42+2.1)×13%=5.73(万元) 解析   ⑷税法规定: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计税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⑷解: 当期销项税额=45×17%=7.65(万元) 解析   ⑸将库存钢材用于修建本企业产品仓库,属于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本项业务亦不属于视同销售项目。该笔业务的涉税事项已在第二笔业务中予以调整,本笔业务不再进行税务调整。 解析      ⑹期初留抵进项税额1.6万元,应在销项税中抵扣。 解析   综上所述: 当期销项税额=7.65(万元) 当期进项税额=5.1+5.73=10.83(万元) 本月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期初留抵进税额       =7.65-10.83-1.6       =-4.78(万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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