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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问题与对策

刑事和解制度实践中问题与对策   【摘要】刑事和解制度为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一个新思路。但在实践中,也容易导致人们产生“以钱换刑罚”、“以钱换缓刑”的误解,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有损公平原则。应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发挥司法能动性,严格执行刑事和解制度;设置相应的监督部门,以充分发挥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   【关键词】刑事和解制度 被害人利益 公平 平衡      在我国大力倡导建设和谐社会,增强以人为本的科学理念的背景下,我国的刑事纠纷解决领域出现了一个新生力量――刑事和解制度。它为我国刑事司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有效平衡加害人、被害人以及国家三方利益和恢复社会关系、提高刑事诉讼效率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刑事和解概念及适用范围   概念。以恢复性司法理论、被害人诉讼主体论和平衡理论为根基的刑事和解制度,按照陈光中、葛琳博士的观点,是指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①   适用范围。因为刑事和解达成后,会导致对加害人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结果,应该严格限制其范围,以避免加害人利用此制度逃避刑罚。依照理论和现实的情况,刑事和解制度可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一、侵犯公民人身或财产权利的轻微案件。由于其侵犯行为导致的后果不是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大,采取一般的诉讼来解决纠纷的意义相对较小,因此适用刑事和解制度来处理,可以以较小的成本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文件早已有相关内容来减轻、从轻处罚未成年人犯罪。鉴于未成年人心理、生理方面尚未成熟,易冲动,可以通过教育、感化等手段达到最终目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能够将刑罚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减轻到最小,恢复社会稳定,挽救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三、老人、怀孕及哺乳期的妇女,残疾人等犯罪的案件。由于此类人群属于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我国历来对其予以特殊的关注。同样,在这类人群犯罪时,考虑到其特殊情况,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可以在达到惩罚犯罪的同时,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和谐。四、成年犯为初犯、偶犯或者过失犯的案件。在此类案件中,被告人由于是初次犯罪,偶然实施加害行为,或者由于过失导致犯罪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也容易被教育和感化,改过自新。因此在此类案件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发挥余地还是较大的。五、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因民间矛盾纠纷引发的案件。由于此类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虽然加害人的加害行为导致其关系遭到破坏,被害人的权益遭到侵害,但是他们之间的特殊关系并没有完全破裂,感情基础仍然存在,仍有挽救的机会,而刑事和解制度正好为此种关系的修复创造了条件,从而避免了一般诉讼程序造成的“反目成仇”、“世代为敌”的不良后果,维护了社会的和谐。   刑事和解制度适用的前提条件   一、加害人方面。对于案件中的加害人,刑事和解制度要求其必须主动认罪,主动悔改并向被害人主动道歉,请求其原谅。同时根据双方的合意向被害人作出相应的物质上、精神上的赔偿。二、被害人方面。被害人应该接受加害人的道歉,原谅其侵害行为。同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与加害人协商。三、刑事和解制度必须是在被害人、加害人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因威胁、恐吓或者其他条件下被迫做出的和解均不能成立、生效。此为刑事和解制度成立条件中最重要的部分。四、司法机关适当的介入。虽然刑事和解制度主要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达成的,但司法机关亦应做出相应的介入,以监督和解的合法进行,并对刑事和解所达成的协议进行审查、认可,最重要的是赋予和解协议以法律效力,最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五、不得严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刑事和解制度以和谐的方式恢复被破坏了的社会关系,如同时损害到了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则造成了新的社会危害,这与其所追求的目标是相违背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意义   对加害人来说。在符合刑事和解制度的案件中,加害人往往社会危害性较小、主观恶性较小,利用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加害人改过自新,在某种程度上加深他对犯罪及其危害的认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和对社会的感激之情。此外,刑事和解制度可有效避免对加害人的“二次污染”等不利后果。   对被害人来说。刑事和解制度以被害人的利益为中心,提高了被害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其在自愿的情况下自主同加害人协商和解协议,加害人的主动认罪、道歉和相应的赔偿能够使被害人在精神上、物质上得到补偿,维护了被害人受损的利益。在一般刑事诉讼中,由于被告一方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在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中,往往使得民事赔偿部分的裁决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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