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大量收购独家精品文档,联系QQ:2885784924

刑法课堂教学中师生问答方式探析.docVIP

  1. 1、本文档共14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刑法课堂教学中师生问答方式探析

刑法课堂教学中师生问答方式探析   [摘要]在刑法课堂教学中教师适时地提问、引导学生主动发问,是实现教学互动、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教师课堂提问应具有明确的目的性,注意理论问题的感性化、实践问题的理性化,讲求提问方式的多样化和科学性。学生的问题才是真正的教学问题,教师应重视、激发学生主动发现问题、提出问题,以弥补和充实教学内容。   [关键词]刑法;课堂教学;课堂提问;提问的方式;学生发问   [作者简介]陈建清,广东商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硕士,广东广州510320   [中图分类号]G40―0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6)08―0199―04   刑法学作为一门应用法学,其教学基本要求是:使学生了解和领会刑事立法和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并能够根据所掌握的刑法知识正确地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以求得刑法理论与刑法实务的有机结合。在刑法学课堂教学中教师适时地提问,鼓励、引导学生主动发问,是实现教学互动、融洽师生关系、激发学生课堂思维、提高教学效果的有效途径之一。本文试就刑法课堂教学中教师如何提问、如何引导学生发问谈几点浅显的体会。      一、课堂问题的来源和教师的提问目的      教师的课堂提问主要是指教师针对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或者学生的疑点而在课堂上向学生提出的要求学生思考、回答或者由教师解答的问题。      (一)课堂问题的来源   善于发现教学问题是推进和深化教学内容的源泉和动力。教师课堂提出的问题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   1.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针对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或者学生可能会产生的疑点而预先设计的问题。   2.教师在课堂讲授过程中随机发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是一些在备课环节容易被疏漏或难以发现的一些细微和具体的问题。譬如,有一次笔者在讲解破坏交通工具罪和破坏交通设施罪之间的区别时脑海中闪现出这样一个问题:一个破坏行为同时造成两个结果,即交通工具的倾覆和交通设施的毁坏,对于这种案件应当如何处理?由于这类案件在实践中极易发生,同时其中包含着刑法中的罪数原理,因此,在以后的教学中???常向学生提出这一问题。   3.学生的发问是教学问题的重要来源,因为,学生的问题才是真正的教学问题。学生的发问或者是因为对某一问题疑惑不解,或者针对教材和教师讲授的内容存在质疑而求问于教师。在学生的发问中不乏一些具有启发性和创见性的内涵,值得教师重视和积累。譬如,拐卖妇女、儿童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这一问题,理论界争议较大,其中较权威的观点是:在单独犯罪或简单共同犯罪中,行为人实施手段行为的,应以行为人实际控制受害人为既遂标准;行为人只实施了结果行为人一一贩卖的,应以贩卖出手为既遂标准。在复杂共同犯罪中,则应以被害人的被实际控制为标准。同时,收买人与拐骗、绑架行为人不构成共同犯罪(收买人以贩卖出手为既遂标准)。笔者在以往的教学中并未对这一权威观点产生过疑问。但在最近一次授课中,有一学生对此观点提出质疑:按照共同犯罪的理论,出卖人与收买人之间虽然客观行为不同,主观故意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他们之间不是已形成了主观意思联络吗?为什么不能视为共同犯罪呢?这位学生的质疑对笔者启发很大,因为这直接触及到了上述观点的要害。经过仔细分析,笔者感到学生的质疑虽有道理,是从实务的角度加以考虑的,但并不具有充分立法和理论根基。以此,笔者放弃了上述权威观点,而形成了自己的看法,即一般情况下应以被害人实际控制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标准,只有在出卖亲生子女和拾捡儿童这两种特定情形下才以出卖得手为本罪的既遂标准。      (二)课堂提问的目的   由于课堂教学时间有限,教师课堂提问应当求精勿滥,忌课堂提问的盲目性和“满堂问”的现象。为此,课堂提问的内容应当具有明确的目的性。首先,课堂的提问要针对教学内容中的重点、难点,使所提出的问题服务于教学目的。其次,课堂的提问要针对学生的特点和需求。即使某一问题是教学重点,通常也是学习难点,但是,若发现学生对此并无疑问,教师则无需采取提问的方式讲授这一内容。教师课堂提问的总体目标在于实现教学目的,但每一问题的提出应当具有特定的意图,具体来说,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明示和强调教学重点而提问。通过对重要知识点的提问,可以引起学生对该重点内容的重视和深入学习。譬如,刑法总论中“直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这章内容,教师可以向学生提出这样的问题:犯罪未遂的基本特征有哪些?这一问题不仅突出了本章的重点、触及了难点,而且对这一问题的正确把握有助于明确犯罪未遂与犯罪的既遂、预备和中止等三种犯罪形态之间的界限。因此,对这一教学重点内容通过提问题,让学生在仔细研读教材并深入思考后再由教师加以解析,比教师直接讲解的效果明显要好。

文档评论(0)

317960162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