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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公权与私权博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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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大修公权与私权博弈

刑诉法大修公权与私权博弈   2011年8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这部被誉为本年度最重大的法律修正案由此进入公共视野。   现行刑诉法诞生于1979年,于1996年进行过一次大修。但在此后15年间,与频频修订的刑法不同,刑诉法一直处于“凝固”状态。转型的社会与“凝固”的法律长期对峙,导致刑诉法的不足日益放大。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辩护失灵等刑诉实践中的弊端,通过一系列具体案例不断曝光,演化成社会热议的公共事件,进而激发各界不断高涨的修法呼声。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人员介绍,此次刑诉法修改较多,增加和修改的条文占现有条文总数的近一半,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等多方面。   证据制度改革迈大步   证据制度改革,被视为此次刑诉法修改的最大突破。其动因,是防止和遏制公众反映极为强烈的刑讯逼供现象。近年来震惊社会的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均被认为是刑讯逼供所结出的“毒树之果”。虽然刑诉法严禁以刑讯逼供等手段非法获取证据,但由于程序违法无后果、证据规则不明确,这一禁止性条款事实上难以落实。   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副秘书长沈春耀对此评价极高:“虽然只有13个字,却宣示了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法律原则,意义重大”。   草案同时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基本动机是获取证据,因此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一旦确立,等于从根上消除了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动力,被誉为釜底抽薪之举。   完善证人出庭制度,是证据制度改革的另一项重要内容。尽管证人出庭是提高庭审质量的关键早已成为共识,刑诉法中也有相应规定,但由于不出庭无须承担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比例仅在5%至10%之间。   “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占有明显的主导地位,律师辩护主要依赖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获取的证人证言和鉴定材料,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很难进行深入质证,法官也难以获得直观的审查印象。”一位长期从事刑事诉讼实务的律师告诉记者。基于这样的现实,草案确立了一定范围内的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不少学者认为,这将有助于破解“证人出庭难”的问题,更加确实有效地审查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维护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此外,为了防止该制度侵害证人或鉴定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了几个例外,其中之一就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在强制出庭之列。这被认为是接受了“亲亲相隐”的中国传统文化。   辩护权被再次夯实   完善辩护制度,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此次刑诉法修改另一备受瞩目的亮点。其修法压力,源于近年来刑事辩护环境的恶化以及立法冲突。   现行刑诉法中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但并未赋予律师以“辩护人”的身份,其权利的行使亦受到诸多限制,包括“可以会见”的软性条款、“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等。2007年律师法修订后,大量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条款写入法律,曾赢来律师界一片欢呼。但预期同步修订的刑诉法却按兵不动,直接导致了立法脱节。   “实践中,律师会见当事人都需要先向侦查机关申请批准,再与本案侦查人员约定时间前往会见,这个过程往往要耽搁数天时间,导致会见不能及时。会谈的时间也常受到限制,且由于侦查人员在场,犯罪嫌疑人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时往往顾虑重重,会见效果大打折扣。”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的一位资深刑诉律师告诉记者,“此外,律师在侦查阶段较难获得第二次会见机会,使得很多涉案问题只能留待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会见时再行询问。实际上,犯罪嫌疑人在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初就非常需要律师及时充分的会见。”   而根据现行刑诉法,律师在侦查阶段只能提供法律帮助,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受委托成为辩护人。草案为此明确赋予侦查阶段的律师以“辩护人”地位。不少学者指出,这将有效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执业权利,并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   对于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草案基本吸收了律师法的规定,明确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的案件,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被监听。同时,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所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的时间起始点,也由审判阶段前移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如果草案通过并得到严格执行,那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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