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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价值理论逻辑错误
剩余价值理论逻辑错误
摘要:马克思所说的剩余劳动时间,是指的除了必要劳动时间以外的的劳动时间,而资本家就是通过攫取了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里所生产出的剩余价值而发财致富。但事实上, 是因为资本家预付了场地设施租金,组织了工人进行分工协作的劳动,才提高了工人的劳动效率。 如果将劳动效率的提高和社会财富的增加完全归功于工人是不准确的,也是不利与经济发展的。
关键词:剩余价值理论;逻辑错误
中图分类号:F014.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49X(2008)-10-0035-02
一直以来,马克思的经典经济学理论被我们奉若神明,以至于很多时候我们只要看到与马克思的经济学理论不相符合的学说我们就将其视为异端。本文就将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辩证其逻辑错误。
剩余价值理论,是指资本家通过剥削工人身上的剩余价值而大发利市。我们知道,马克思把工人的劳动时间划分为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时间两部分。他认为,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要求雇佣劳动者提供额外的劳动:“凡是社会上一部分人享有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劳动者,无论是自由的或不自由的,都必须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
这种思想在农业生产中是基本正确的。因为一个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耕作,和在地主的土地上耕作,仅仅是劳动地点不同,劳动效率是基本一样的,例如,生产一千斤谷物所需要的总的劳动时间是差不多的(和地主雇佣的其他农民合作、使用较好的农具,会提高一些劳动效率)。因此,农民只能在相当于生产自己生活资料的劳动时间之外,增加劳动时间来补偿地主的土地所有权。但是,在工业生产中,情况不是这样。因为工人在工厂里劳动时,与其他工人合作并使用机器,和他作为个人、在家里独自使用简单的工具从事生产相比,劳动的效率要高得多。
马克思剩余价值理论的模型是:一个工人每天在工厂劳动12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12个物化劳动小时(马克思用来衡量价值量的单位,以下简称为“价值单位”。工人每小时创造的价值量是一个“物化劳动小时”,即一个价值单位)。然而他一天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只有6个价值单位。资本家把新创价值的一半(6个价值单位)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另外6个单位的价值,即剩余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成为他的利润。在这个模型中,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均为6小时。剩余价值率(马克思用来衡量剥削程度的指数)是:6/6=100%
马克思在定义工人的“必要劳动时间”时说:“如果工人每天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么,工人要生产这个价值,就必须平均每天劳动6小时。如果他不是为资本家劳动,而是独立地为自己劳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他平均一天同样要劳动这么多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的劳动力的价值,从而获得维持或不断再生产自己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但是,既然工人在生产劳动力日价值(如3先令)的工作日部分内(即6小时内),只是生产资本家已经支付的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是说,只是用新创造的价值来补偿预付的可变资本的价值,所以,这种价值的生产只是表现为再生产。因此,我把进行这种再生产的工作日部分称为必要劳动时间,把在这部分时间内耗费的劳动称为必要劳动。这种劳动对工人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它不以他的劳动的社会形式为转移。这种劳动对资本和资本世界来说所以必要,是因为工人的经常存在是它们的基础。”
这段话看起来很费神,其实这样理解就很简单:
⑴如果工人每天所需要的生活资料平均代表6个物化劳动小时,那么要生产这一资料,工人每天就至少需要劳动6个小时。
⑵如果工人不是为资本家工作,而是自己进行生产,假设他拥有和为资本家工作同样的设施条件,那么他也需要至少6个物化劳动小时,才能生产出自己所需要的生活资料。
⑶这6个小时是工人为了维持生活所必须的6个物化劳动小时,这称之为“必要劳动时间”
⑷这6个物化劳动小时对于工人来说是必要的,因为无论是资本家自己劳动还是工人去劳动,都必须进行这部分劳动。
⑸这6个物化劳动小时对于资本家来说是必要的,资本家需要工人进行长期劳动,并且需要新的工人来接替老的工人。
上述中其实第⑵点是存在问题的,工人不为资本家劳动,哪里能拥有和为资本家劳动时相同的设施条件呢? 资本家之所以成为资本家,是因为他预付了货币,准备了机器等各种生产资料,把工人组织起来,实行分工和协作,使生产这种商品所需要的劳动时间大大缩短。一个工人“独立地”劳动,怎么会有这些条件呢?
根据马克思的理论,商品的价值并不取决于生产商品实际消耗的劳动时间,而是由生产这种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即:一件商品需要6个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生产出来,其价值是6个价值单位,即使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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