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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促经济“循环”“硬法”

力促经济“循环”“硬法”   近些年来,我国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转变经济增长模式的重点是要发展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的循环经济。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不是“赶时髦”,而是“现实所迫”      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资源消耗急剧增加,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就资源而言,我国资源禀赋较差,总量虽然较大,但人均占有量少。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45种主要矿产资源人均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人均淡水资源量仅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人均耕地只有1.4亩,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40%。就环境而言,我国环境污染形势十分严峻。在七大水系中,有近六成的断面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其中劣Ⅴ类水质断面占27%,而辽宁、山西劣Ⅴ类的水质断面则占到60%以上,几乎到了有水皆污的地步。2005年在开展环境监测的522个城市中,有近四成的城市空气质量劣于国家二级标准。在开展酸雨监测的696个市县中,有一半以上的市县出现酸雨,有的地区甚至到了逢雨必酸的程度。   毋庸置疑,资源和环境已经构成对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双重约束,如果继续沿袭过去那种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势必造成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的局面,经济发展将因失去支撑而不可持续。   负责起草循环经济法草案的全国人大环资委相关报告指出:“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未来的发展,需要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之下,通过推进循环经济等途径加以解决。”   循环经济是一种新的发展理念,是对传统的经济发展理念、资源利用模式和环境治理方式的重大变革。大力推动和发展循环经济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增长方式根本性转变的重大战略。“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要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把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就包括制定和完善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2005年3月12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提出抓紧制定循环经济法律。2005年12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第四十次会议决定将制定循环经济法补充列入本届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2007年1月,全国人大环资委将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式发送给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有关科研机构共170余家单位和专家,共收到反馈意见1000余条。2007年8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循环经济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循环经济法起草小组成员孙佑海表示,制定循环经济法不是“赶时髦”,不是“应景之作”,而是“现实所迫”。      定位为“硬法”      据了解,此次提交审议的循环经济法草案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主线,共七章六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关于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规定,以及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起草之初,有关这部法律的定位问题,学界曾有不同主张。一种意见主张将循环经济法设计为规范法、强制法或“硬法”,突出它的可操作性,为循环经济活动设定行为准则、行为规范和“硬性”条款,以制裁不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的单位和个人。   而另一种意见则主张将循环经济法定位为政策法、促进法,认为我国应当先行出台一部统领循环经济发展全局的政策法,然后通过制定、修订各专项法的形式建立完备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认为,从长远看,应当制定一部政策法,但从我国环境资源的严峻状况和法治状况看,仅仅制定偏重环保内容的政策法,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盛华仁在“中国循环经济发展论坛2006年年会”上指出,循环经济法现在的草案一定要在硬约束上下功夫。盛华仁指出,强调约束性就是不要把法律搞成宣言式的,而是要有刚性约束。草案要在有关硬性约束方面继续加工,法律要有硬性条文和硬性约束条款,包括减量化、资源化、节能节水、重点行业(建材、化工)等在立法中需要涉及的方面。制定循环经济法,意在通过这部法律的实施,能够遏制资源能耗消费增长过快和环境污染加剧的势头。因此,要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力度,建立一套完备的评估监测体系和执法监督体系。   经过多方的努力,循环经济法在制定中终被定位为“硬法”而非政策法。   农业部科技研究院院长朱明表示,“这有很强的预示意义。以往对循环经济一直是政策上的引导,企业可以做也可以不做,如今从政策上升到法律层面,明确了企业在节能减排、废物回收等方面的责任。而从以往的只奖不罚到如今的奖罚分明,也体现了政府推广循环经济、改善经济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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