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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建总包单位工程管理细则
工程管理细则
第1条 总 则
1.1 目的:为确保工程的顺利实施,打造高档次、高质量、高品位的精品工程,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1.2 适用范围:工程总承包单位
1.3 准则:工程总承包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规范、技术规程及建设单位的规定和要求,加强对整个施工过程的全面管理和服务,降低开发成本,信守合同及各类约定,遵守本细则。
1.4 职能机构:建设单位的项目部,是建设单位派驻项目工地现场,处理工程日常工作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负责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降低开发成本,完成管理、监督检查、联络协调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内外工作。
第2条 总要求
2.1 凡建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的各种会议、检查、验收等,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实施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水电负责人、责任工长、专业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等指定要求参加人员均必须准时参加。如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迟到每人每次扣款50-200元、无故缺席每人每次扣款500元;其他人员迟到每人每次扣款50-100 元,缺席每人每次扣款50-200 元。
2.2 建设单位要求限时提供的资料、函件、预(结)算书等以及要求限时完成的工作,总承包单位必须按时提供或完成。否则,每延迟一天提供或完成处予100—5000元的违约金罚款。
第3条 总承包单位
3.1 本项目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及由总承包单位派驻的项目经理部除按本项目工程招标文件及相关的答疑文件、招标会议纪要、投标文件及补充投标资料、承诺函件、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及工程施工合同中有关条款规定执行外,还应遵守以下各项管理细则的规定。
3.2 项目经理部人员
3.2.1 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组成人员应经建设单位审查认可后常驻工程现场,并保证岗位的相对稳定。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承包单位不得更换派驻本工程的项目经理部成员。如总承包单位单方面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则每更换一人扣款0.5-5万元;更换项目经理部其他人员,则每更换一人扣款0.5-2万元。
3.2.2 当建设单位认为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人员行为不当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总承包单位必须在接到建设单位要求更换项目经理部人员书面通知的当日立即将该人员撤离本项目。并在该人员撤离后3日内派遣经建设单位认可的称职的替换人员接替其工作并做好移交。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更换和移交工作,应更换项目主要负责人的每延迟一天扣款1000元,应更换其他人员的每延迟一天扣款500元。
3.2.3 所有分包单位的施工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收集、组卷、审定。资料收集不完整处予1000-5000元的违约金罚款。不收集资料处予50000元的违约金罚款。
3.3 工程进度:
3.3.1 工程工期严格按建设单位审定的施工计划工期进度控制表执行。违反则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执行。
3.3.2 建设单位确认的实际工程进度不符合工程进度总控计划的,总承包单位应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调整,以满足总控进度计划的要求。否则按补充协议中关于延误工期的有关规定作相应的处罚。
3.3.3 总承包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调整工程进度计划及施工顺序。违者按补充协议有关延误工期的处罚条款对总承包单位进行处罚。
3.3.4 总承包单位除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提供工期计划外,还必须根据总工期和总进度目标确定各阶段的控制目标。编制周、旬、月进度计划和措施,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人员。该进度计划在每周、旬、月规定报送时间内报建设单位。不报则每次处予100-1000元的违约金罚款,每迟报一天处予200元的违约金罚款。
3.4 施工质量
3.4.1 建设单位在收到总承包单位通知质检后发现有违反或未达到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的,处予1000-10000元的违约金罚款,并限期整改合格。
3.4.2.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在现场巡查和检查时,对发现的一些影响较小的、便于处理的质量问题,口头督促总承包单位处理时,总承包单位必须按要求立即执行。否则,建设单位将另行指派其他人员进行处理,总承包单位承担一切经济责任。
3.4.3 出现下列情况时,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向总承包单位发出书面整改通知,限期进行许可的整改,并按以下条款执行:
3.4.3.1 土方开挖、边坡支护、桩基施工出现不符合设计文件、相关规范以及审批后的施工方案的,必须限时整改。如不能按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并导致工序延误的,每处处以100-1000元的违约金罚款,工期不顺延。
3.4.3、2 当砼浇筑后,出现跑模、涨模、移位等现象,其误差超出验收规范,每处处以100-2000元的违约金罚款;
3.4.3、3 钢筋分部隐蔽前,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复检时,出现漏筋、脱焊、锚固及搭接不符合要求、绑扎错误等现象,误差超出验收规范的,必须限时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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