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运作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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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运作介绍

招投标运作介绍 一 定义 招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取的一种交易方式。招标和投标是一种商品交易行为,是交易过程的两个方面。 投标人: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形式   有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公开招投标,又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公开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否则就失去了竞争意义。   邀请招投标,又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的投标人不少于3家。    三 流程  1、招标人(即业主)办理项目审批或备案手续(如需要)。项目审批或备案后,招标人开标项目实施。 2、招标工作启动。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也可以自行招标(但备案程序较为繁琐),多数为招标代理机构(即招标公司)承担招标工作。其中政府采购项目需由政府采购中心进行招标,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均为政府性质的招标机构。 3、招标机构协助招标人进行招标策划。即确定:招标进度计划,采购时间,采购技术要求,主要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采购质量要求等等。 4、招标机构在招标人配合下,根据招标策划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上述策划内容和招标公告)。 5、招标人确认后,招标机构发出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或投标邀请(邀请招标)。投标人看到公告或收到邀请后前往招标机构购买招标文件。 6、获得招标文件后,投标人应研究招标文件和准备投标文件。其间,如有相关问题可与招标机构进行招标文件澄清,必要时招标机构将组织招标项目答疑会。并根据答疑或澄清内容,对全部投标人发布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必要组成和修改。 7、招标机构在开标前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评委会组成和评标须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8、招标机构组织招标人、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开标包括:招标机构委派的主持人宣布开标纪律确认和宣读投标情况宣布招标方有关人员情况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唱标(对投标函或投标一览表中的投标人名称/价格/交货期/投标保证金等内容唱标)完成开标记录并各方签字开标结束. 9、评委会审查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和澄清(如有必要),最终确定中标人。 10、招标机构根据评委会意见出具评标报告,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11、招标机构根据评标报告发出中标、落标通知书。 12、中标人根据中标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另外,在第五项可以增加资格预审。即招标公告中增加对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人事先递交资格文件、满足资格条件后,招标机构才将招标文件发售给该投标人。此时的招标公告实际为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代替了招标公告的作用。 四 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 招标投标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因此,要从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来认识招标投标中的法律问题。   (1)合同订立的一般原理。合同是当事人这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合同的订立一般要经由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的要约一方产生的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提要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对方成为受要约人。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符合以下要求:①要约必须表明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中所提出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②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即应该包括拟将签定的合同的主要条件,一旦受要约人表示承诺,就足以成立一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合同。③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   要约的约束力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指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另一个是指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要约对两者的约束力是不同的。一般地说,要约对于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受要约人接到要约,只是在法律上取得了承诺的权利,但并不受要约的拘束,并不因此而承担了必须承诺的义务。不仅如此,在通常情况下受要约人即使不予承诺,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所谓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人发出要约之后在对方承诺之前能否反悔,能否把约的内容予以变更,或把要约撤消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产生于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到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这段时间。   在法律上要把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分开来。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它本身不是一项要约而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与要约邀请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是要约,它一经对方承诺,要约人即须受到约束,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是要约邀请,则即使对方完全同意或接受该要约邀请所提出的条件,发出该项要约引诱的一方仍不受约束,除非他对此表示承诺或确认,否则合同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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