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社会救助体系.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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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社会救助体系

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社会救助体系   社会救助是国家和社会帮助困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关心群众生产生活,首先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既要解决群众的燃眉之急,又要制定扶贫帮困的治本之策。”如何结合浙江实际,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加快构建具有浙江特色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成了我省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社会救助体系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更加重视解决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从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但与全国其他地方一样,我省目前尚有大量的困难群众需要救助。从长远看,由于自然灾害频发、结构调整加速、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等各种原因,还会有一些社会成员进入困难群体。他们中一部分人会随着经济发展及就业形势的好转逐步摆脱贫困,但相当多的人在较长时期内仍难以靠自身能力走出困境。以低保为例,据民政部门统计,我省低保对象自有收入三年来没有增加。其中城镇低保对象自有收入2003年为91元/月人,2005年为84元/月人,呈下降趋势;农村低保对象自有收入2003年为65元/月人,2005年还是65元/月人,基本维持不变。可以说,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困难群体始终是客观存在的,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是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在目前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社会救助仍是困难群体获得基本生活资料和享有公民基本权利的主要途径,也是困难群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后一道保障。因此,加快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加大对困难群体的救助力度,显得尤为紧迫。这不仅关系到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和谐社会建设的全局。   建设社会救助体系是在传统的单项救济制度上提出来的。我省作为经济大省,政府财力相对充裕,民间资金比较充足,随着近年来社会救助单项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我们完全有条件在社会救???体系建设方面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我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为国家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积累经验。      二、我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已经走在全国前列      我省历来重视社会救助工作。2003年,省委、省政府着眼建立扶贫帮困长效机制,制定出台政策意见,明确提出构建覆盖城乡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经过三年的探索和努力,已基本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以养老、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城乡一体的社会救助体系框架,使绝大多数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得到了切实保障,许多方面全国领先。   1.率先实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早在1995年,我省就开始实行城乡一体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予以补差救助。2001年省政府颁布实施《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政府规章的形式把这项制度确定下来。2005年,我省又率先把高于低保标准一定比例(一般是120%~140%)的困难群众纳入救助范围,并对困难群众实行物价上涨动态补贴。经过多次调整,目前全省平均低保标准城镇为222.99元/月人,农村为128.46元/月人;人均月补差城镇为144.02元,农村为68.33元,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应补尽补。截止2006年6月底,全省低保对象共62.23万人,其中城镇8.87万人,农村53.36万人;累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6亿元。   2.率先实行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制度。2003年,我省着手改革传统的分散供养方式,把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分别集中到敬老院、福利院供养,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0%执行,城镇略高于该标准。三年来,全省累计投入资金和固定资产25亿元,改(扩、新)建敬老院1235个,福利院37个,共有5.17万名农村“五保”对象和城镇“三无”人员实现集中供养。“五保”集中供养率由2002年的29.8%提高到现在的92.48%,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率由33%提高到97.59%。   3.率先同步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4年,我省根据国家有关部委“医疗救助农村全面推开、城市抓好试点”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在部署医疗救助制度时,明确要求城乡同时启动、同时推进。实施过程中,坚持扩大覆盖面与降低门槛相结合,把患病后确需救助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对象,逐步调低起补标准,有条件的地区经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实行即时救助。截止2006年6月底,全省共安排医疗救助资金预算2.87亿元,其中财政资金2.86亿元;累计救助89万人次,发放救助资金9946万元。   4.率先推行资助困难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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