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残疾人平等就业实践及其启示.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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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残疾人平等就业实践及其启示

加拿大残疾人平等就业实践及其启示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考察加拿大政府在平等就业方面的实践,为中国残疾人就业问题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和思路。      加拿大保障残疾人平等和就业权益的有关法律   从上个世纪40年代开始,加拿大就一直在为保护残疾人和其他弱势族群的平等权益而努力。1982年,加拿大通过了《权利和自由宪章》。《宪章》明确规定了人在法律基础上的平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因种族、来源国、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和精神及生理残疾而受歧视。 《宪章》奠定了加拿大社会平等和反歧视的基础。   1985年,另一部与残疾人权益紧密相关的法律《加拿大人权法》出台。该法禁止在服务、住房、就业和宣传出版方面因种族、来源国、肤色、宗教信仰、性别、婚姻、家庭和残疾等原因歧视他人。《人权法》是加拿大的准宪法,地位高于除宪法外的其他法律。自该法出台之后,在服务、住房、就业和出版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就是违法行为。残疾人如果认为自己在这些领域受到歧视,可以向人权委员会提出申诉。人权委员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如果情况属实,将对应诉方(无论是个人、单位或各级政府)依法进行处罚。如双方不接受人权委员会的决定,申诉案将移交人权法庭判决。人权申诉是免费的,有利于低收入阶层(包括残疾人)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1986年,专门保护残疾人和其他弱势族群就业权利的法律――《平等就业法》通过了。 该法目的“是要达到工作场合的平等,以至于没有人会因和能力无关的原因而被拒绝就业机会和福利”。 该法专门保护残疾人、妇女、土著人和少数族裔四个弱势族群的就业权利。“平等就业的意思不仅是要对人一视同仁,而且对差异要采取特别的手段去照顾。” 1996年,修订后的《平等就业法》对政府的责任规定得更为具体, 要求联邦政府和每个相关单位必须确保四个弱势族群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代表性,审查和鉴别就业系统、就业政策和就业程序中对四类人就业的阻碍,取消规章制度或录取标准中的不适当规定。加拿大人权委员会定期对政府实施《平等就业法》的情况进行检查。 联邦政府最高管理机构每年要向议会报告《平等就业法》的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加拿大政府帮助残疾人就业的实际措施   《平等就业法》修订当年,即1996年,联邦公务员中残疾人的比例是3.1%, 低于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存在的比例4.8%。为了提高残疾人和其他弱势族群的代表性,1998 年至2002年间,政府每年拨款1000万加元促进平等就业,直接用于残疾人项目的经费约占全部经费的 12%~14%。 主要有三大任务:   第一,能力建设,即强化政府各部、局执行《平等就业法》所需的知识和手段。例如,对人事管理人员、平等就业负责人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再如,制定“无障碍设计指南”,帮助管理人员理解无障碍的概念,介绍先进单位在管理中照顾残疾人的经验。   第二,创造便于弱势族群工作的环境。如在计算机上安装盲人职工需要的软件系统。又如开办事业咨询服务,专门帮助包括残疾人在内的弱势族群职工制定个人事业发展计划。   第三,提高代表性。例如“快速进入”项目,使有工作经验的残疾人,在申请政府工作时,直接与管理人员洽谈,说明自己的知识、技能和资历,便于录用。一些受联邦法约束的单位,如皇家银行等,都有专门录用残疾人的项目。此外,人力资源部门资助的残疾人组织,也积极帮助残疾人就业。   经过几年的努力,残疾人公务员的比例在2001年达到了4.8%的指标。此后,代表性比例继续攀升,至2005 年3月底,增加到5.8%, 超过了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的比例指数。   在政策方面,1999年加拿大政府出台了残疾职工照顾条例。2002年,又制定了“残疾职工照顾责任政策”,宗旨是确保残疾职工(包括求职者)全面参与的权利,并规定照顾的程度和范围要根据健康、安全和开销三方面所能承受的最大限度来考虑。   照顾政策和反歧视措施从招工这一环节就开始了。例如,录取考试要为盲人考生准备盲文考卷。又如,招工主管在面试中最好不要询问求职者任何有关残疾方面的问题。如果工作需要,可以问:“你申请的工作需要爬高登梯,你是否能行?”如果问了有关残疾方面的问题,而后又没有录取,求职者就有理由认为主管人是因残疾而拒绝录用自己,可以向人权委员会投诉,由人权委员会裁决残疾是否是未录用的因素。如果人权委员会认为是,该单位就要受到处罚。   新录用的残疾职工上班的第一天,领导就会问:“你需要什么帮助?有什么要求?桌椅和设备是否合适,要不要调整?”   我有好几位盲人同事,单位为他们提供各种盲人专用设备。如计算机屏幕识读器、扫描器、盲文记录器等等。有时,遇到仪器无法识别的文字,单位会出资为他们雇用专人来阅读。   单位的停车位一般都非常紧张,平常人要等很长时间也不一定能申请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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