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部-论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5页.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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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论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5页

论建筑施工单位项目部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法律风险含义及分类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纠纷中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而导致经济损失的现象,它具有客观存在性和不确定性两个主要特点,在建筑施工领域主要有以下三类法律风险: 1、技术与环境方面的风险,包括地质地基条件、水文气象条件、施工准备、设计变更或图纸供应不及时、技术规范、施工技术协调。 2、 经济与政策的风险,包括招标文件、要素市场价格、资金、材料、设备供应、国家政策改革及法律调整。 3、 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包括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发包人资信因素、分包和材料采购方面、履约过程方面。 本文所论项目部法律风险主要指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方面发生的风险: 二、项目经理和项目部概述 (一) 项目经理的定义、职责、权力 在建设部制定实施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中,将建设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定义为受法定代表人委托、对工程施工过程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和建筑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工程项目上的代表人。项目经理职责表现在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与责任,是具体施工项目的直接领导者、组织者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的地位。项目经理一般须具备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经理证书或建造师资格证书。项目经理主要权限包括施工指挥权、组织选任权、财务决策权、分包与供应商选择权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权利。 (二) 项目经理在施工中的法律地位及代理分类 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作为受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的,在具体工程项目上负责管理的代表,其与企业法定代表人之间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因此,项目经理作为施工企业代表,其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而作出的对内 和对外职务行为,只要不超出授权范围,其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施工企业承担。项目经理发生常见的代理行为分类如下: 1、向发包人进行的代理行为,由于项目经理的主要权限内容,是受托履行与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因此,其主要代理行为就是代表施工企业向发包人履行合同与履行合同相关的行为,包括编制施工计划、组织管理施工进程,以及合同履行中的通知、签证等相关事务。 2、向发包人、供应商、租赁商、销售商进行的代理行为,在项目经理的权限中,包括有参与选择专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及物资供应企业等项目经理与项目外部相对人之间订立、履行合同中进行的法律作为,如在施工企业授权中无特别限制,应视为代理行为。 3、内部管理中进行的代理行为,由于项目经理在项目施工过程中,被授予了生产指挥权,内部人事权及一定范围内的财务决策权,其在施工进行中作出的与上述权责有关的法律行为,也可视为代理行为。 4、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代理行为,如:必要办公、生活用品购买,在施工安全质量与有关政府部门的往来,都可视为代理行为。 5、项目经理及项目部对外从事经济活动人员如何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19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行为主要表现在企业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管理不严,有的企业为了方便业务人员联系工程,给其开据了许多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空白法人委托书、空白介绍信的工程合同、持有以上空白信函的人可以随意的在任何地点给任何人出具证明,有些人恶意利用这些空白函件骗取工程、赊欠材料,另立帐户、设立分支机构、提供担保甚至工程资金,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 项目经理与项目部的区别 1、项目经理是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任命和授权,并需在发包人订立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向发包人明示;而项目部则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施工的需要组建,项目经理有权对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预算员、材料员、资料员及财务、出纳、司机、保安等人员作出任免、调整、指挥和奖惩。 2、项目部除领取营业执照的项目法人外,一般仅是为实施特定项目施工而成立的临时性及一次性内部组织机构,多从事与项目施工有关的事务性工作,包括收发文函及资料但一般不对外进行经营活动。 3、项目经理的意思表示可独立作出并拥有相对独立裁量权,,且在权限范围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施工企业承担,而项目部企业工作人员一般不能独立向外进行法律行为,而需受到项目经理的指挥与控制,其意思表示能力受到限制,其行为后果除构成表见代理或转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一般由个人承担。 三、 施工企业项目部法律风险案例及防范建议 (一) 本律师曾经办涉及项目部法律风险的示例: 案例(1) 2001年7月,广州市某某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人)承建某某广场暨某某宾馆工程,承包人派驻某某广场工地的实际施工人邓某以伪造“广州市某某广场工地材料科专用公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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