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後备司令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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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园後备司令部

壹、前言: 後備軍人緩召、逐召工作之良窳,不僅關係動員整備之成敗,且足以影響政府威信,與兵役之公平性。因此,在申請案的審理上,應本「崇法務實」的精神,確實審核,以符合緩召立案精神;際此年度作業伊始,為期匡正以往缺失,溝通觀念、統一做法,特邀集各位先進前來共同研討,俾利業務推展,精進作業成效,僅就102年度作業缺失暨103年度作業規定,分別報告如后: 貳、上年度作業缺失暨改進意見: 緩召三款 1 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仍有部份學校年度繕寫錯誤。 改進意見:申請處理名冊應依申請年度填寫,欲辦理新發生請繕寫102年度、延長時效請繕寫103年度。 2 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之學校審查意見欄填寫未詳實,逕送辦理。 改進意見:申請處理名冊應依申請人申請要件詳填,以為後續審查參考依據。 3 缺失情形:申請單位所檢附佐資未蓋「與正本無訛」及承辦人職章,逕送辦理。 改進意見:請申請單位依規定加蓋「與正本無訛」及承辦人職章。 4 缺失情形:原因消滅名冊未繕造原核准字號。 改進意見:原因消滅名冊請依規定將原核准字號繕造於名冊內 5 缺失情形:申請處理名冊未依申請人戶籍地函送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 改進意見:請依申請人戶籍地函送列管縣市後備指揮部辦理。 6 注意事項:開學日辦理新發生者請於函文內註明學校開學日期,以利審核作業。 參、本年度三款緩召作業處理規定: 一、緩召申請時限: 1.自4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 2.取得教師合格証書、調校任教者及甫退伍返校任教之教師,合 於三款緩召申請者,以報到任教之日為新發生緩召原因之日, 於30日內辦理申請,其有效期限自核定之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 12月31日為止,如逾期未申請者視為棄權,該年度內不得補 辦,須併於年度申請時辦理。 3.未准緩召者申請複核:核定不准緩召後30日內得辦理申複。 二、緩召申請案件應具備條件及應檢附證件: 初次申請: 1.應具備條件: A師範院校大學部畢業者。 B大學院校教育院、系、所畢業者且修畢規定教育學分者。 C大學畢業修滿教育學程者。 D大學院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大學院校畢業,修滿教 育部規定之教育學分者。 2.應檢附證件: A聘書影本。 B教師登記合格證書影本。 C畢業證書影本。 D非師院校畢業者需檢附任教國中、小學校滿1年證明。(服 務證明、經歷證件、實習證明) E處理名冊3份。(格式如附件2) F於完全中學任教者,或高級中學國中部者,以受聘於「國中部」教師方具申請資格,並加檢附課表(國中課程時數需大於高中課程時數)。 延長時效: 1.應具備條件:緩召原因仍在者。 2.應檢附證件: A聘書影本 B延長時效名冊(格式如附件2)。 3.未接獲續聘人員,於8月31日前,由原申請單位造報原因 消滅名冊,註銷緩召資格(消滅名冊格式如附件3)。 三、緩召有效期限: 第三款教師緩召有效期限自核定生效之日起至聘期屆滿之年 12月31日為止。 四、經核准緩召之教師如有異動,依左列規定辦理: 1.調校服務:由原任教學校於30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3 份」(如附件3),一份送新任教學校、一份送戶籍地縣市後備 指揮部、一份自存;新任教學校於教師報到30日內以新發生原 因重新辦理緩召申請,如於暑假期間,以學校開學之日起30 日內申辦(請於函文內註明學校開學日期,以利審核作業);緩召個人資料由教師自行攜往新任教學校。 2.經核定緩召者,其緩召原因消滅時(解聘、停聘、不續聘),各 校應於30日內造報「緩召原因消滅名冊」乙份送戶籍地縣市後 備指揮部辦理註銷。 3.如戶籍異動而未調校服務者:於處理名冊上訂正戶籍資料(填 至里、鄰)即可,不須辦理註銷或重新申請。 五、已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日、夜間部教師(不含職業學校),准予比照國民中學教師辦理緩召。 六、各國立大學或科學園區所附設之實驗國中、小學與私立國中、小學及特殊教育學校辦理緩召申請者,其處理名冊逕送戶籍地後備指揮部核處,且各該學校之緩召業務承辦人亦須參加當地縣政府教育局舉辦之年度緩召協調會。 七、擔任「完全中學教師並兼任國中課程者」,須為具有國民中小學合格教師證明之現職專任教師 ,若兼任主任、組長者,須實際擔任國中課程之授課,始合予辦理。 八、緩召年齡之計算依「徵兵規則」之規定辦理,以年次計算。本年度受理至除役當年。 九、102年度三款緩召審核標準: A年滿35歲(民國67年次)以上者列甲等。 B年滿30歲以上未滿35歲(民國68年次至72年次)者列乙等。 C年滿23歲以上未滿30歲(民國73年次至79年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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