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信贷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关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管理的政策建议.docVIP

小额信贷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关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管理的政策建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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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信贷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关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典当行管理的政策建议

关于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及 典当行管理的政策建议 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性。《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将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起人和组织形式上视同一般性的公司,不是金融机构,但却又经营银行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对小额贷款公司并不适用,现行《公司法》也没有涉及贷款业务的规定,而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过低,法律依据不充分。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已经有5年,小额信贷机构的试点办法公布也已3年,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的是贷款业务,建议将其界定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正规金融机构管理,并争取尽快出台《小额贷款公司法》,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法律属性、经营方向和监管要求等,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 (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资格的批准属于设定行政许可,但这一行政许可却缺少法律依据。多数省级政府指定金融办组织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各地方政府也自行出台了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如《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暂行规定》等。这就造成各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标准不统一。目前金融办在监管力量、监管经验、风险处置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贷款业务,建议明确银监会、人民银行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责。尤努斯教授曾说过“不能把监管工作留给不了解我们工作的人”。所以,对小额贷款公司应实施专业化的监管,从市场准入到退出、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与经营管理、监管的具体措施、法律后果等方面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框架体系。 (三)进一步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资规模仅限定注册资本净额的50%。目前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渠道不畅,为了提高资金收益率,它们大都选择“超负荷”经营。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问题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个渠道,内部融资由股东增资扩股,而外部融资则包括向银行融资,信托增资、委托贷款等渠道。但实践中真正获得银行贷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寥寥无几,银行普遍对其不认可,认为其不是金融机构,不能进行同业拆借,少数银行会通过贷款方式进行少量融资。近期,银监会叫停了信托公司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协作。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是没有真正进入金融市场,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但只要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融资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四)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防范能力。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市场定位不明确,按照最初的设计,小额贷款公司主要服务于“三农”,并且以小额贷款为主。但在实践中,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贷款对象是区县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贷款“垒大户”比较普遍,贷款利率多数执行基准利率的4倍,并且绝大多数是抵质押贷款,风险控制能力较弱。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尚未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既不利于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资金流向的跟踪监测,也使小额贷款公司由于信息不对称集聚了较多的风险。另外,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只能在注册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不允许跨行政区域经营,这一规定已经形同虚设。因此,建议把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全面掌握监测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投向及利率水平,并解决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五)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从现行的财税政策看,目前对小额贷款公司不按金融机构利差来征税,而是按普通的工商企业来缴纳,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赋加重。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纳25%企业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没有体现鼓励民间资本投资的扶持政策。因此,建议给予小额贷款公司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营业税按3%征收”的优惠政策征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盈利能力。 二、关于担保公司 (一)调整对担保公司的监管模式。目前地方金融办承担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审批、关闭和日常监督,考虑金融办的人员配备、专业能力、监管经验等因素,对担保公司的监管不够到位,造成担保公司违规违法经营。鉴于担保公司属于特殊行业,建议动员发改、经信、财政、工商、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多部门的力量,对担保公司实施联合专业监管,对担保机构可能产生的风险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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