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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大陆经贸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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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对大陆经贸政策

台湾对大陆经贸政策   台湾对大陆的经贸政策,是随着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关系的发展变化而逐步调整的,其演进过程大致经历了5个阶段,即在经历了“禁止―默许―放宽”的“三部曲”变化过程后,走向全面规范与收缩调整时期。      一、全面禁止阶段(1949~1978)      自1949年至1978年的30年间,台湾与祖国大陆处于人为的隔离与封闭状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关系因而也基本上中断。为了配合台湾对大陆的敌视与隔绝政策,台湾当局颁布了“动员戡乱时期台湾地区戒严令”,宣布台湾处于“战时动员状态”,实行“非常时期的军事管制”,严禁台湾人民与大陆人民有任何形式的交往,包括一切经贸往来。   但是,这一历史表象并不绝对意味着两岸经济联系在这一阶段处于完全空白的记录。台湾在香港、新加坡等地转口采购大陆中药材的间接贸易活动,填补了此间因两岸经贸中断而带来的“真空”。在50~60年代仅限于零星采购,数额不大,大致在120万~250万美元之间浮动;70年代起数量明显增加,金额提高到数千万美元,但商品范围仍以中药材为主。      二、消极缄默阶段(1979~1987)      1979年是两岸关系发展的新起点。由于祖国大陆实行“改革开放”、“和平统一”的基本政策,海峡两岸的对立气氛开始逐步缓和,经济贸易上的间接接触活动也日益增多,出现复苏迹象。虽然台湾当局出于政治考虑,在原则上和公开场合仍然继续声称禁止两岸经贸交往,并作出种种限制,但在具体做法上已有所改变,即对两岸出现的间接贸易行为采取睁只眼闭只眼的消极默许政策。   台湾当局的这一态度,直接激发了台湾厂商拓展祖国大陆市场的热情,从而在客观上促进了台货大批量地通过香港源源不断地转往大陆。这一阶段两岸经贸关系以通过香港的转口贸易为主,货值从1979年的0.8亿美元增至1987年的15亿美元,增加了18倍,其中台货输往大陆增长尤为迅速,从0.22亿美元增至12.27亿美元,增加了55倍。此间台商对大陆的试探性投资在两岸贸易的带动下也拉开了序幕,活动范围从沿海几个经济特区逐步扩散到沿海开放城市与开放区,但仍局限于闽、粤两省,并呈零星、分散等特点。由于台湾当局的限制,台商的投资渠道与方式,大多是以第三地子公司的名义隐蔽性地进行。      三、适度放宽阶段(1987~1989)      1987年是两岸关系新的转折点。随着国民党“政治革新”的逐步推进以及两岸经贸的日益活跃,台湾对大陆的经贸政策也由消极限制转向弹性灵活,逐步趋向松动与放宽。1987年7月,台湾当局在废除“戒严令”和解除外汇管制后,一改以往默许进口大陆货品的做法,首次公开宣布开放27项(随后又增至30项)大陆农工原料间接进口。以后,又对大陆进口商品的限制进行了多次放宽。   这一期间,台湾当局对两岸间接贸易作出了明确规定,只要符合“三不原则”,即“不直接由大陆通商口岸出航、不直接与大陆进行通汇、不直接由台湾公司进行接触”,即属允许与合法范畴。后因技术上无法有效限制而不得不放宽对两岸间接航行和接触的认定:在货物运输方面,进一步简化转口程序,对于如棉花、煤炭等部分大宗原材料及能源的转运,允许国际商船(包括台湾和大陆在海外注册的权宜籍商船)经第三地时只办转口手续而免除装卸过程;在经贸人员接触方面,台湾当局也修订了前一阶段实行的“转口贸易三原则”,放宽台湾驻海外分支机构不得与大陆经贸人员接触的限制。   至于台商在大陆的经贸行为,虽然在80年代中后期仍禁令未解,但在具体做法上已有微妙变化。1988年9月7日台湾“司法院”决议,如台商单纯为营利目的与大陆企业机构直接订约,则不构成“惩治叛乱条例”中的所谓“资匪罪”。1989年5月11日,台湾“行政院大陆工作汇报”讨论通过的《两岸人民关系暂行条例》,规定台商赴大陆从事经贸活动将准许以间接方式进行。同年5月23日又通过“现阶段国际经贸会议或相关活动涉及大陆有关问题作业要点”,正式开放民间团体赴大陆参加国际商展与活动。至此,台商赴大陆从事经贸活动已逐步趋向公开化。1989年6月7日,台湾当局正式开放两岸民众间接通话、通报,并简化邮寄大陆邮件的处理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两岸通邮。   这一阶段两岸经贸交流在政策互动的作用下日趋活跃,不仅贸易金额不断增加,投资数量也大幅增长,因而出现了新的高潮。从台湾经过香港的转口贸易看,其货值从1987年的15亿美元增至1989年的35亿美元,两三年时间便翻了一番多,其中台货输往大陆从12亿美元增至29亿美元,增长1.4倍;大陆货输往台湾从不到3亿美元增至近6亿美元,也增长了1倍多。台商在大陆投资设厂也从过去秘密进行转为半公开以至公开化,尤其是在1987年11月2日台湾开放民众赴大陆探亲后出现热潮。      四、全面规范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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