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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财物工具进行纳税管理 初识财务工具
新条例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条例第十九条 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和其他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条例第二十条 税法第六条第(七)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而取得的收入。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 新条例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规定 新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原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 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 企业所得税关于分期确认收入的规定: 新税法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一)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委托代销方式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发出货物日期 收到代销清单的日期 实际收到货款的日期 发出货物之日起满180天 二、如何消除企业的税收风险 1、规范运营 2、强化培训 3、税务顾问 三、公司税收成本的监控方法 (1)事前监控: (2)事中监控: (3)事后监控: 一、货币与非货币出资与新办企业所得税管辖权 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税收规定 1、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税发(2000)118号 2、关于资产评估增值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5号 )(2008年12月9日) (1)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 (2)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取得股权的,对个人取得相应股权价值高于该资产原值的部分,属于个人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被投资企业在个人取得股权时代扣代缴。 (3)个人不能提供完整、准确财产(资产)原值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4)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已经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投资企业应将个人股东所投资的非货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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