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款缓召案件作业区分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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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款缓召案件作业区分一

新竹後備指揮部101年度 緩召3款、逐召4款 業務協調會 緩召三款-缺失一 緩召三款-缺失二 緩召三款-缺失三 緩召三款-缺失四 緩召三款-缺失五 緩召三款-缺失六 逐召四款-缺失一 五、緩召3款完全中學國中部教師無 論新發生、初次及延長時效申 請作業,均需檢附受聘於國中 部聘書及課表。 第4款所定「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小學以上 學校校長、院長、系主任或有關國防科學 之專任教授」,自次年1月1日起生效,其 中聘期至7月31日(含)以後屆滿者,有效 時間至聘期屆滿當年12月31日止;聘期於7 月31日前屆滿者,有效期間至其聘期屆滿 日為止。 (三)檢附證明:   1、畢業證書。   2、聘書。(詳細記載受聘於國民中小學) 3、服務證明: (1)非師院校畢業者另加檢附任教國中(小)學1 年以上教師年資證明。 (2)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如聘書未加以區分高 中或國中部者,請另加檢附任職國中小學 部服務證明。 4、課表(兼任主任組長者及高級中學國中部教師 檢附,課程以國中、小學為主要課程者,方 符申請資格)。 第三款緩召案件審查重點 五、聘期: (一)核准效期依聘書記載當年12月31日止。 (二)長聘人員未詳載聘期截止者,以3年為限 (三)增額聘任者(常見聘期至1月31日止者), 以實際聘任日為截止日,俟接奉續聘書後 以新發生原因重新申辦。 六、申請單位簽擬意見: 證明佐資可查得申請要件者,處理名冊僅需 記載「請准予0等緩召」,如以甫退伍、開 學日、報到任教日為新發生原因,需於附記 詳載說明。 十二、聘期大於各階除役年限者:以各階 除役年限為效期截止日。 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 一、申請限制: (一)國防科學之專任教授,以受聘任教於 「理學」或「工學」系所之專任教授 方具申請資格。 (二)「管理」、「商學」系所專任教授不 符申請資格。 (三)副校(院)長及各部、室、處、館及 中心等一級單位主管,非逐召核定範 圍,不符申請資格。 (四)年齡限制: 1.申請年齡:25歲。 2.核准及申請期限:同3款緩召。 一、轄屬申請機關如有建議事項,有 關法令層面,請由其上級主管機 關逕向國防部建議,有關業務協 調層面屬後備司令部權責者,逕 向本部建議,本部將依規定向後 備司令部反應。 二、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96年3月27日公告修 正兵役法第三條(依總統96年3月21日華 總一義字第09600034651號令辦理)。 (一)常備兵(上等兵、一等兵、二等兵) 暨補充兵除役年齡:36歲;民國64年 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二)上述人員服役限齡至100年12月31日 止,已101年1月1日除役生效。 逐召9款:擔任戰地重要工作之人員。 逐召8款:政府選派因公出國之人員。 逐召7款:辦理救災或救護傷患之人員。 逐召6款:國防部所屬之聘僱人員。 逐召5款:辦理兵役工作之役政或警察人員。 逐召4款:公立或私立小學以上學校校長、院 長、系主任或專任教授。 逐召3款:各級法院之法官、檢察署之檢察官。 逐召2款:在會期中之中央或地方民意代表。 逐召1款:中央或地方機關簡任十一職等以上人員。 逐 召 第84頁 共171頁 二、申請時間:  (一)新發生、年度:均同第3款緩召。  (二) 100年度申請範例:  1、聘期至100年7月31日止者:    (1)不予核定。 (2)於接奉新聘書後以新發生原因申 辦。 2、聘期至100年7月31日止者: 有效核准期限至100年12月31日止, 俟接奉新聘書後續辦延長時效案件 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 第85頁 共171頁 三、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服務學校(專科以上學 校逕向縣市指揮部,國民中小 學加送縣市政府教育局統一造 報)-縣市指揮部。  (二)法務部所屬感訓學校校長:    申請案件由法務部人事權責單 位陳轉。 第四款逐召案件審查重點 第86頁 共171頁 四、有效核准期限: (一)同第3款緩召。 (二)無聘期限制者以3年為限 五、逐召序號:由人事權責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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