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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新闻化”要领

司法文书“新闻化”要领   报业竞争日益激烈,新闻题材的分类、记者的分工越来越细。法治新闻记者、法治新闻版面,就是分工细化的表现。分工越细,要求记者的专业素质越高。   近些年来,法治新闻记者的证据意识越来越强。但我们不难发现,即便是“照抄”司法文书,仍不时出现事实差漏,甚至引起纠纷、官司。   本文试图通过若干事例,说明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记者必须注意的“抄写”要求。      一、准确与模糊      这里的“准确”,是指新闻表述尊重司法文书,保持客观、公正、冷静的态度。“模糊”是指在便于受众阅读的基础上,对司法文书作必要的概括。   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对材料的转引、转述,必须做到准确,特别是人名、地名、单位名、数据等“敏感”新闻要素,一旦出现差错,极可能引起纠纷。   湖北一家报纸在一件司法文书“新闻化”过程中,因为作者的粗心大意,将文中原告与被告弄反,最后导致两方均找报社投诉。   司法文书“新闻化”,第一要务便是细心。“抄写”马虎,会留下诸多隐患。因此,我认为,准确是新闻化的基本功。   尽管我们强调司法文书新闻化的准确,但并不否认必要的模糊。这是媒体必需具备的政治素质,是保护受害人或当事人隐私的需要。   2004年,襄阳市原常务副市长赵某,因贪污受贿在荆州受审。某报记者依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新闻化”成一组稿件。在行文时,记者列举了数名行贿人员名单。凑巧的是,行贿者中有一人当时正在襄阳任职。此组报道虽没有事实上的差错,但因为点出了行贿者的具体姓名,引起当事人及组织人事部门的不满。   原荆州市副市长程雪良交通肇事一案,为程作伪证的有公安县委的几名干部。楚天都市报在2007年年初报道此事时,就吸取了上述教训――   虽有交警部门的讯问材料在手,但报道并未点出伪证者的真实姓名。事后,当地一名干部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对报道记者和楚天都市报表示感谢。   司法文书“新闻化”,有时需要转引若干数据。这些数据是司法部门调查的结果,通常用阿拉伯数字表述,有时多至亿元、千万元??细至元、角、分。如果照搬这些冗长的数据,无疑给读者阅读带来不便。因此,数据的“新闻化”,必须在准确的基础上加以“模糊”。比如,某某贪污受贿3248251.56元,读者在阅读这一数据时,往往要摁着指头数来数去,新闻化则可将之表述为“324万余元”。   司法数据的准确与模糊统一,我认为必须遵从两个原则:一要表述正确。常见的现象是:“余万元”与“万余元”不分。“余万元”是以“万元”为基数,后面省略了数万元;而“万余元”则仅省略了万元以下的数字。二要宁少勿多,宁“四舍”不“五入”。上述数据中,如果写成“325万元”,就属夸大数据,很可能引起当事人及其家属不满。如果是“324万余元”或者“近325万元”,就做到了准确与模糊的统一。      二、“时效”与核实      一起民事案件从立案到一审、二审,一起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到法院一审、二审、甚至再审,认定事实和法律适用都可能发生变化。如在刑事案件中,一名嫌犯被立案侦查,但可能因证据不足或者是无辜的,不会被提起公诉;即便被提起公诉,可能会被判决无罪;一审被判决有罪,二审可能会改判无罪。   案件的各个程序,均可能存在变数。荆州某商场改制中,商场3名负责人贪污,被法院一审判决有罪,但荆州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判3人无罪。宣判无罪后,湖北某报以法院一审材料写成新闻稿件,最终导致3人起诉报社。   这就要求:记者拿到司法文书时,应尽可能核实求证,了解案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进展。照搬一起“过期”的司法文书,可能引起很大纠纷。   2004年,某报报道了如下一则法治新闻:武汉人韩某因不满单位内部机制改革,寄匿名信给中核集团及多家核电站,说有人要搞破坏。当年3月14日,韩某被警方盘问,15日被释放。某报3月20日刊登此事,报道当事人被刑拘,但就在见报当天,当事人被排除违法犯罪嫌疑。   上述事例说明:记者发稿前,一定要了解案件的必威体育精装版进展,特别是那些因版面原因而积压的稿件,核实必威体育精装版进展尤为重要。   另外,对一些极有可能“翻盘”的案件,如贪污受贿案、名誉侵权案,记者应交待是否上诉等必威体育精装版进展。这是新闻客观的需要,也是对当事人公平的需要。   我国法院现行的审判体制,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上诉可通过两个渠道:可通过一当事人如果直接上诉至上级法院,没必要通知一审法院;如果只求证一审法院,就可能留下隐患。   荆州某医院财务科长因受贿被判刑,某报记者在判决书“新闻化”时,没有核实并交待是否上诉。见报当日,当事人就提出疑议,理由是事实并非如此,他已经上诉了。   还有一个现象值得注意:很多记者在导语里交待的时间,往往有“昨日判决”的写法。我认为,这种表述不能千篇一律,且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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