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8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司法赔偿制度目论
司法赔偿制度目论
【摘要】修改《国家赔偿法》应重新审视其立法理念。目前法律中关于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定位的错误,导致了具体制度的不合理性。对于一部以关注负值交易关系为核心的赔偿法律制度,应以平复损失作为存在并适用的根本目的,将人权保障从理念变为现实。
【关键词】司法赔偿 目的 权利 救济
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是司法赔偿理论中具有前提性和基础性的问题。目前,我国《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并没有专门规定。该法第一条对整个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作了这样的解释:“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分析这一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国家赔偿制度的目的包含如下两方面内容:其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其二,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赔偿包含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因此这两点同样也是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
《国家赔偿法》第一条是目的还是功能
法律的目的,应体现法律的理性与合理预期,全面诠释对法律规则的理性要求。究其本质而言,法律的目的在于如何在社会上树立法的权威;意味着从法律规则的创制直至司法审查的每一个法律实践环节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意味着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和公民权利纳入由法律铺设的、既定的轨道;也意味着社会主体在有序化的法律体系中获得最大限度的自由。
具体到司法赔偿制度,立法者想要达到的合理预期,也就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确证与实现。司法赔偿制度应通过完善的、理性的行政预期机制,实现法律的目的。目的的设定与选择,本身就蕴含着价值观念和价值评价的精髓,寄托着目的主体对客体的愿望和期盼,它通过人的能动行为来实现。用耶林的话来说:“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事实上的动机。”①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就是以观念的形式表达的国家确立司法赔偿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基于对司赔偿制度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司法赔偿制度所应产生结果的理想模式。②
《国家赔偿法》的第一条并未区分目的与功能。客观地讲,确立司法赔偿制度,确实能够起到规范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作用,但这只是这一制度客观上能够发挥的功能,而并非司法赔偿制度最终追求的目的。因为《国家赔偿法》是一部赔偿性质的法律,立法者与司法者在法律制定与实施的过程中最先应考虑到的,是当因国家侵权行为引起损害发生时,应如何确定损害、填补损害,如何将受损害的权利恢复原状或给予赔偿,而并不是在这个时候如何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如果国家机关不愿意让自己的行为受到违法的评价,便可能去阻碍对于其行为违法的认定。
《国家赔偿法》实施15年来被叫作“国家不赔法”,其原因正是在于设立此法时,立法者的目的不够明确或者说更多考虑到了国家机关的利益,而忽略了民众的利益。只有在立法目的合乎理性、合乎公正、合乎社会利益的前提下,才能构建出符合预期的法律规则,在客观上才能推进法治进程,建构理性的法律秩序,最终使公民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司法赔偿制度目的溯源
在司法机关与公民的关系中,如果二者之间形成的是权利保护或争议解决的关系,彼此有利,各取所需,由此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法律关系中正态的一面,由此产生的权利,是原权利;如果二者之间发生了侵害破坏的关系,就是法律关系中反态的一面,由此产生的权利,是救济权。正态权利所对应的是义务,反态权利所对应的是责任。
司法赔偿责任,就是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国家应当为此承担的赔偿责任。当有侵权行为发生时,我们需要确定:第一,是否有损害?第二,是否需要赔偿?第三,由谁来赔偿?
侵权法所关注的是那些从事后角度观之为负值的交易关系。③因此,在追寻司法赔偿制度的目的的问题上,我们应首先想到的是权利的救济问题。救济先于权利,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现代社会,救济不仅是当实体权利发生纠葛时为实体权利提供解决纠纷或冲突的途径,而且也使实体权利的合法实现或使实体义务的普遍履行成为可能。
司法赔偿首先关涉的应是损失。对于权利的救济,就是以受害方所受损失为基础的;对于侵权行为的救济,主要在于平复损失,这些损失主要源于这种负值的交易关系。在财产和人身损害发生前,A=B;损害发生后,损害变成了A+C=B-C,裁判者就要从A取C给B,这样使双方处于得失之间算术适中的位置,这就是A+C-C=B+C-C。这也是亚里士多德关于矫正正义的观点。矫正正义的实现主要体现在对所得与损失之间的中庸维持,其实质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来恢复对法的追求,并给予每个人应得的权利。实施侵害行为与蒙受损害的区别在于,这是一个人在侵害发生之前和之后所拥有的东西之间的区别。这也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