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国企“高管”高薪质疑.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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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企“高管”高薪质疑

向国企“高管”高薪质疑   中图分类号:F24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01-0091-03      公正是社会主义制度最本质的特征。当前中国社会的公正集中表现在人们承担的改革成本与财富分配上,恰如党的十七大政治报告所指出:“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为此,报告强调要:“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要打破经营垄断、创造机会公平、整顿分配程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并且作出重要政策调整:“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   本着这个精神、原则和政策,我们关注一下当前国有企业“高管”们的高薪问题,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和担忧。      一、如此“高薪”      不久前,报上刊登了这样一条消息:“建设银行日前公布了2006年年报,该行去年支付给行长常振明的薪酬为110.5万元人民币,支付给董事长郭树清85.4万元。中国第五大银行交通银行也于最近公布了年报,显示行长张建国的薪酬为106.031万元,董事长蒋超良为96.031万元。而在2004年,两人的薪酬分别为70.3825万元和64.6944万元。据《北京晨报》报道,与在内地上市的股份制银行相比,建行和交行高管的薪酬并不高。据透露,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2006年的年薪超过130万元;民生银行行长董文标的年薪为191.61万元,三位副行长也超过110万元。”   可能是本人孤陋寡闻,竟然不知道国有控股银行头头,改制后会有如此“高薪”。据悉,这些年薪还远远比不上有些垄断国有企业“高管”的收入。这里就引出一个国有企业“高管”的分配问题。   我认为,无论是没有改制的国有企业,还是改制后国家控股的企业,作为它的“高管”,既不是民营企业家,也不是国家聘用人员,他们的身份性质应界于公务员与企业家之间。因此,他们的分配,基本上应按《公务员法》规定执行,同时,考虑他们的某些特殊性,可以享受一些特殊待遇。然而,现在公布的这些“天文”数字,难免使“老百姓”会感到瞠目结舌,不可思议。这些“行长”们平均年薪水平已经普遍比本国居民人均收入高出了二三十倍,比社会最低工资高出约五六十倍,甚至上百倍。据2005年5月24日《参考消息》报道:英国大公司高管的平均年薪水平,高出本国居民人均收入只8倍左右。我不知,我国“银行行长”们如此“高薪”的依据是什么?如果“高管”实行高薪制,中层干部怎么办?科研人员怎么办?一线职工又怎么办?如果全国各行各业都来攀比,岂不要在全国范围内掀起一个“官捞主义”的腐败浪潮?   国企高管薪酬即年收入,大体应由两部分构成: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可以肯定,作为特殊公务员,国企高管的绩效工资应高于同级政府机关公务员,现在的问题是高出多少,“度”在哪里?我认为按照中央对国有企业“分级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他们的基本工资可以比照同级政府公务员工资标准,同时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国企“高管”的绩效工资标准及最高限额。在其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各阶层群众的意见,不能只听少数几个“董事”的意见。总之,也要统筹兼顾、尊重民意、考虑人心所向和社会承受能力,不能来个“近水楼台先得月”。古人道,“一人向隅,举桌不欢”,更况且“不欢”的是“大多数”?常言道,群众的呼声是第一信号,群众的利益是第一考虑,――这是分配制度改革必须遵循的原则。   对国企高管实行“高薪”,初衷是为了激励和养廉,这是无可非议的。对“文革”期间所谓“限制资产阶级法权”等,我们也并不赞同。但是,一般来说,人对财富的追求是无止境的,任何人也无法确定自己拥有多少财富算是达到了“满意”的程度。这几年银行高管的“薪水”还低吗?为什么总还有那么一些人抵挡不住“孔方兄”的诱惑,相继锒铛入狱呢?可以肯定地说,解决国有企业的腐败问题,不能建立在感化头头“不想贪”的基础上,而应当立足于做到“无法贪”,建立严密的监管制度,从制度上遏制腐败,这才是问题的根本。至于“激励”,可以这样回答,当凭借其垄断地位获得的收入比通过艰苦拼搏获得的收入还要多,还要容易的时候,“高薪制”的激励作用在全社会也就荡然无存了!   改革是权力和利益的调整和再分配,分配制度的改革更是一个十分敏感的问题,我们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它只是手段,我们的目的是要“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因此,在分配问题上,我们从来都要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平均主义和两极分化。衡量改革成与败的标准是什么?小平同志早就概括过,那就是“群众高兴不高兴”、“群众满意不满意”、“群众拥护不拥护”、“群众答应不答应”,我们不能从一个极端跳到另一个极端。为此,任何一项具体政策的推行,都要从中国的国情和现状出发,任何一个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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