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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作为价值目标依据和实质

和谐作为价值目标依据和实质   摘 要:倡导并实践以和谐为目标的价值理念,有必要弄清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客观和主观依据,进而深入探究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实质。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存在决定了和谐目标提出的必要性,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性质决定了和谐目标实现的可能性,以人为本是和谐目标提出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是和谐目标提出的内在要求。和谐作为价值目标体现了党对国际国内发展趋势的基本判断和选择,体现了党对社会发展的辩证规律有了新的认识和把握。   关键词:和谐;价值目标;依据和实质   中图分类号:D61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7)10-0043-03      众所周知,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曾经提出过人类劳动两个“尺度”的思想。两个“尺度”,即“对象的性质”所决定的客体尺度和人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所决定的主体内在尺度。客体尺度判断或反映规律,主体内在尺度判断或反映价值。只有符合客观规律同时又能满足主体需要的东西,才有可能成为科学的、值得人们为之奋斗的价值目标。所以,倡导并实践以和谐为目标的价值理念,首先有必要弄清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客观和主观依据,进而深入探究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实质。      一、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客观依据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普遍存在的。任何事物都包含矛盾,没有什么事物是不包含矛盾的,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早在古希腊时期的赫拉克利特就说过:“自然是由联合对立物造成最初的和谐”。列宁更深刻地指出:“要认识世界上一切过程的‘自己运动’、自生的发展和蓬勃的生活,就要把这些过程当作对立面的统一来认识。”   人类社会也是一样。任何社会都不可能没有矛盾。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仍然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在新世纪新阶段,我们面临的既是黄金发展期,也是矛盾凸显期。特别是当前,在我国社会总体和谐的同时,也存在不少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   对于这一系列矛盾和问题,人们既不能主观臆造,也不能回避掩盖。正确的态度只能是:客观地承认矛盾、分析矛盾,妥善地解决矛盾,以此推动事物向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而和谐,则正是对矛盾解决方向和相应方式的一种判断和选择。和谐并不是也不可能追求什么无矛盾状态。和谐作为价值目标,就是要强调“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不仅不否认矛盾,而且恰恰以矛盾的存在作为自己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矛盾的存在,最终决定并鲜明地体现了和谐目标提出的针对性和必要性。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   矛盾的存在决定了和谐目标的提出。那么,这种和谐目标能否实现,则取决于矛盾的性质和状况。千百年来,人们孜孜以求的“和谐社会”终未实现,最根本原因在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最直接的原因则是存在着剥削制度和阶级压迫。   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在生产力逐步走向发达的基础上,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从而为实现共产主义创造条件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在一定历史时期和一定范围内依然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但从总的发展趋势看,这种矛盾和斗争应该越来越缓和,它是一个阶级逐渐走向消亡,社会逐渐走向和谐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社会大量存在的矛盾是人民内部矛盾。一般说来,人民内部的矛盾,是在人民利益根本一致的基础上的矛盾。因此,这种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可以协调解决的矛盾。   社会主义社会矛盾的这种性质和状况,决定了社会主义社会虽然还不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那样高程度的和谐,但它已经具有了实现社会和谐的基础、前提和条件,具有了实现社会和谐的可能性和现实性。      二、和谐作为价值目标的主观依据      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这里的关键是要弄清人的需要与和谐目标的关系。我们知道,人的需要是全面的、多层次的。按照马斯洛的需要层次论,当人们基本的生理需要得到满足之后,还要依次满足安全的需要、社会交往的需要、尊重的需要以及自我实现的需要等等。诸如安全、社交、尊重以及自我实现等需要,无不以社会和谐为主要内容或条件。正因为如此,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空想社会主义进行批判的同时,对其提倡“社会和谐”这一点给予了充分肯定,认为这是“关于未来社会的积极的主张”。他们在《共产党宣言》中明确提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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